1民航华东地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地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聘用60-65周岁驾驶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规章及民航局下发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管理程序》(管理程序AP-121-FS-2008-03)、《关于进行合格证持有人聘用60周岁以上驾驶员试点工作的通知》(民航办飞发[2008]2号)、《关于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扩大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局发明电[2008]3617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规定的基础上,民航华东地区的合格证持有人聘用年龄60-65周岁驾驶员的行为。60-65周岁年龄的计算应按日历日计算。第三条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是规范、指导本地区CCAR-121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聘用60-65周岁驾驶员执行航班飞行运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监管办具体负责审批与持续监督工作。第四条聘用年龄在60-65周岁驾驶员工作试点的单位,按照民航局《关于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扩大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目前由中货航、国货航扩大试点到国航、东航、南航和海航四家股份航空公司。第五条合格证持有人聘用年龄在60-65周岁驾驶员,需向局方提出申请。局方对申请理由不充分,申请材料或附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处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对所聘用的60-65周岁驾驶员未按规定进2行管理,局方依照相关法规、规章或规定,停止合格证持有人使用60-65周岁的驾驶员执行航班飞行。第二章申请人条件与申办程序第六条申请人条件:(一)在2008年7月29日之后,年满60周岁并已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驾驶员;(二)驾驶员年满60周岁之前的5年内连续服务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并在飞机上担任机长;(三)如果年满60周岁后更换所服务的合格证持有人,其所飞机型应与60周岁之前所飞机型一致;(四)在最近三年的飞行中,未发生过人为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征候,未发生过严重飞行差错事件(飞行事故征候标准依照民航行业标准确定;严重飞行差错的定性按照所聘合格证持有人的《公司差错标准》确定)。(五)在最近三年内,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0小时;(六)最近三年内,在复训、熟练检查、合格证持有人或局方进行的各种技术检查中成绩合格。第七条对于按照劳动合同法55周岁退休后的女性驾驶员,在满足《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管理程序》(管理程序AP-121-FS-2008-03)要求的条件下,可按程序申请继续为所聘合格证持有人服务5年(如需要)。女性驾驶员的聘用年龄应当限制3在不超过年满60周岁。第八条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拟定管理程序,并将该程序提交给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地监管办;各监管办的主任运行监察员负责初审,完成初审后上报管理局。由管理局飞标处、航卫处负责对管理程序进行审核。第九条由管理局行文向民航局飞标司提出某合格证持有人对CCAR-121部第121.381条(C)款的豁免申请。第十条豁免申请获得批准后,合格证持有人应及时修改《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上报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地监管办审查批准。第十一条监管办审批后,向合格证持有人所在的地区管理局和该合格证持有人的各个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办抄送豁免批准函件和《运行规范》、《运行手册》批准件的复印件。第十二条合格证持有人应按规定的程序安排申请延长飞行年限的驾驶员体检。体检合格后,合格证持有人填写《飞行驾驶员延长飞行年限审批表》报各监管办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管理局。第十三条各监管办主任运行监察员具体负责飞行驾驶员延长飞行年限审批工作;管理局飞标处、航卫处具体负责飞行驾驶员延长飞行年限的审核工作;由管理局领导给予批准。第十四条聘用其他合格证持有人退休的飞行员,需全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办理延长飞行年限的申请。获得批准后,该飞行员在参加运行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执照管理变更手续,并完成必需的训练。4第十五条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管理程序》(管理程序AP-121-FS-2008-03)下发之前,曾经获得民航局批准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试点的中货航和国货航,其在2008年7月29日之前所聘用的年满60周岁以上驾驶员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2008年7月29日之后,聘用年满60周岁以上驾驶员时,所有条件和管理都应符合《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管理程序》(管理程序AP-121-FS-2008-03)的要求。第三章运行的日常管理第十六条60-65周岁驾驶员在聘用前须完成相关的人事手续。第十七条由合格证持有人根据运行需要决定是否聘用年满60-65周岁的飞行驾驶员;由合格证持有人根据运行需要决定聘用其担任机长或副驾驶;对于年满63-65周岁的驾驶员,合格证持有人可以聘用并安排其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但不得聘用并安排其担任机长。第十八条60-65周岁驾驶员的训练、技术资格、记录保存、值勤和飞行时间控制、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等除须符合CCAR-121、CCAR-61、CCAR-67部规章的相应规定外,还需满足AP-121-FS-2008-03管理程序和MH/T7014-2007医学要求的规定。第十九条合格证持有人在使用60-65周岁驾驶员实施国际(地区)运行时,应遵守相关国家(地区)的相应规定。合格证持有人负责提前通报所运行的国家(地区)。5第二十条年满60周岁驾驶员在被聘用之前如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聘用后不得再次被聘用为A、C类飞行教员,可继续行使B类飞行教员执照的权利;聘用之前具备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资格的驾驶员,如任期跨至年满60周岁以上的聘任期的,该委任代表应当申请办理放弃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相关手续,局方也可直接发文终止其委任代表资格。第二十一条持有中国民航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外籍飞行驾驶员,要求有连续5年服务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经历。第二十二条年龄在60-65周岁的驾驶员只能执飞一种机型。第二十三条在同一架飞机的飞行运行中,只允许合格证持有人安排一名年满60-65周岁的驾驶员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第二十四条年满60-65周岁驾驶员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每一日历月飞行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每一日历年飞行时间不得超过600小时。第二十五条年满60-65周岁驾驶员体检由民航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或指定的体检鉴定机构实施。体检合格证由所属地区管理局审核签发,报飞标司备案。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第二十六条延长飞行年限的体检鉴定不受理原持有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的继续申请和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第二十七条持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年满60-65周岁驾驶员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6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向合格证持有人和局方报告:(一)任何超过20天的健康状况的下降;(二)因伤病需要住院治疗;(三)因伤病需要持续使用或更换处方药物及增加药物治疗剂量进行治疗;(四)局方或航空体检医师要求的情况。第二十九条合格证持有人应制定航空医师对年满60-65周岁驾驶员的健康观察与医学监测实施方案,航空医师应根据其既往病史及体检鉴定情况,做到全面掌握其健康状况。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中“年满60-65周岁驾驶员”,是指年满60周岁之前在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于2008年10月17日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研究,并于2008年10月29日经民航华东地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会议讨论;自2008年11月2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