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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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力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以人为本诚信务实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技术创新引领行业潮流高效管理创造人文价值打造受人尊敬的国际化企业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关注度:790人/次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7日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文/罗幸存,原载于《中国公路》2011年第19期为了节省时间、缩短路径和舒适驾驶的需要,更多的公众愿意选择行驶高速公路出行。但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种类型的高速公路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其中也不乏一些人士为提高自己知名度而拿高速公路“开刀”的情况。对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而言,最为头疼的法律纠纷不是收费期限争议,也不是关于堵车的争议,因为这些问题都是仅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一己之力无法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应当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直接出面应对的问题。近年来,北京市陆续出现一些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状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的法律案件,这些案件才真正让高速公路经营管企业感觉到经营风险越来越高、社会压力越来越大。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通过几个极具典型代表性的实际案例,谈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如何灵活机智地应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高速公路上出现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案情简介2009年8月15日4时55分,在北京市顺义区京平高速公路李天桥东侧,岳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轿车前部与高速公路上的田某身体相撞,造成田某死亡,轿车损坏。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是:田某负主要责任,岳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田某家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岳某、高速公路路产管理单位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共同承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原告田某家属诉称,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岳某负次要责任;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在维护北京市京平高速公路时存在严重过错,对高速公路的封闭式管理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司机岳某辩称,田某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其酒后违反法律规定爬上高速公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致,自己对此没有过错,因而不应当承担此事故责任;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对于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的高速公路设施疏于管理,防护栏倒塌毁损给田某爬上高速公路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岳某反诉称,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作为京平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该为驶入该高速公路的车辆提供一种安全、快速、封闭的通行条件,保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竭力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以人为本诚信务实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技术创新引领行业潮流高效管理创造人文价值打造受人尊敬的国际化企业应对技巧此案十分典型,审理时受到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等多家媒体争相采访报道。由于本案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因而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在应诉前做了细致的研究和充分的准备,找准了案件的切人点,并最终获得了胜诉,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业内同行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参考。首先,认准原告起诉案由,主张原告方将其列为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此类案件中原告方起诉的案由一般都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例如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田某与岳某的共同过错导致发生该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造成田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至于田某如何进入高速公路已无法查证,田某是否通过破损护网处进入高速公路也不可知晓,更何谈护网破损与田某死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呢?既然无法证明护网破损与田某之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作为被告显然缺少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其次,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主张行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既是法律明文规定,也是公民日常基本生活常识。在本案中,田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即便在醉酒状态下,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最后,以应诉原告为重心,不扩大诉讼范围。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司机往往提出由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未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导致发生事故的观点,因而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司机岳某以反诉形式提出了该观点后,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当庭表示岳某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在本案中,岳某与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同属被告,岳某显然不能向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提起反诉,故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对岳某反诉内容不予回应。最终,本案经法院认真审理后做出公正判决: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应为一般公民所了解的社会常识,田某对于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高速公路护网破损不能构成田某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正当理由;被告岳某反诉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不能成立,应就合同履行问题所存在的争议另行解决;被告都邦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岳某承担。竭力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以人为本诚信务实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技术创新引领行业潮流高效管理创造人文价值打造受人尊敬的国际化企业高速公路上出现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北京市最近的一起关于高速公路上出现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诉讼发生在2010年8月。具体案情是:2009年11月8日23时许,刘某驾驶轿车行驶到京承高速出京方向7公里处附近时,发现行车道内有一红蓝相间的编织袋。刘某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躲避,但不慎与高速公路钢护栏相撞。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原告)为躲避中间车道内的物品,车辆前部、后部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板上,造成车辆及防护板损坏。事发后,刘某以财害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赔偿其因车辆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5万余元。应对技巧今年以来,北京市法院已审理的关于在高速公路上躲避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的诉讼有两起,但判决结果却略有差异,这说明法官对高速公路上躲避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理解。例如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首发集团赔偿刘某车辆维修费、拖车费、体检费等全部损失共计5万余元,首发集团接到判决书后即表示上诉;而同样发生在北京,与此案类似的一起因躲避高速公路上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法院却认为当事人存在一定过错,因而判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赔偿当事人60%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灵活应对该类诉讼。首先要区分原告起诉案由,妥善应诉。此类案件原告方起诉案由无外乎两个: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服务合同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侵权行为之诉,应着重论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是由于存在过错造成的;违约行为之诉应着重论证是否已经尽到合同约定义务。例如在本案中,原告虽然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诉讼内容却始终围绕首发集团未履行维护保障义务,显然混淆了侵权行为之诉与违约行为之诉。其次要积极引据相关文件。根据交通部公路司2001年6月5日给江苏省交通厅的《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该条款是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竭力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以人为本诚信务实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技术创新引领行业潮流高效管理创造人文价值打造受人尊敬的国际化企业2009年10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该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_96)同时废止。但新规范中仍延用了“及时清除杂物”的规定,没有采用“随时”字样。因此交通部公路司的批复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指导意义。要对交通部门作出的不客观的交通事故认定不予认可。由于交通部门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才到达现场的,因此仅根据现场表面情形认定司机是为躲避障碍物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是不合理的。假设司机是由于其他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障碍物是在事故发生后被人为放置到事故现场的呢?除司机本人外,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无人知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有权提出这样的疑问和猜测。在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是在接到事故司机报案后才到达现场的,却做出“(原告)为躲避中间车道内的物品,车辆前部、后部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板上,造成车辆及防护板损坏”的事故认定,显然是不客观的。高速公路上出现动物引发的交通事故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0日上午ll时40分,闫某驾车行驶至京港澳(原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处附近时,与一条突然窜到高速公路中间的狗相撞,造成车辆发生侧翻,后又撞在护栏上,闫某受重伤,轿车损坏,狗也死亡。事发后,交通部门认定闫某驾驶的小客车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完全原因。闫某虽经及时抢救,仍落下严重残疾,属终身完全的护理依赖。随后,闫某以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首发集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5万余元。应对技巧这起案件一经诉讼,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首发集团赔偿闫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8万余元。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是,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首发集团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之犬,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交管部门的事故成因分析,系交管部门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与本案依据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确定首发集团承担责任,系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层面得出的结论,首发集团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与事故车辆相撞之犬,无法确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且闫某在高速路竭力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以人为本诚信务实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技术创新引领行业潮流高效管理创造人文价值打造受人尊敬的国际化企业正常行驶亦没有过错,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高速公路出现无主之犬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有过错。这起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付出沉重代价的同时,也应认真思考此类案件的应对技巧。以该案件为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尽量避免或减轻因同类案件造成的经济和声誉损失。注重原告提起侵权行为之诉不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躲避道路上的动物,而不是由于高速公路防护网的破损缺失。如果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应当起诉直接侵犯其权益的一方。但此类案件中,直接侵犯其正常通行权的是动物,难道要将动物作为侵权行为之被告来起诉码?车户在高速公路人口处领取通行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予以放行,双方即形成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故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应按服务合同违约起诉。积极举证已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北京市高速公路日常巡视工作由路产部门和养护部门共同完成,路产部门每日进行4次路产巡视,养护部门小修保养每日不少于1次,均有记录。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积极举证,提供充分的日常巡视记录,证明自己已严格尽到法律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动物的出现纯属不可预测的情况。搜集各类可能减轻法律责任的证据。在本案中,首发集团无法举证其如何应对闯入高速公路的动物,也是法院认定其存在管理瑕疵的原因之一。动物闯入高速公路与小偷进入公民家中的性质是相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求助的方式,表明已采取多项措施全力保障高速公路的良好通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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