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百联集团”)的商标管理,保护百联集团商标专用权,维护百联集团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百联集团商标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百联集团商标战略及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商标定义本规定所指的百联集团商标是指:由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核准注册或已使用尚未完成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等要素的组合。具体表现为:“百联”、“”和“+百联集团+BAILIANGROUP”的组合。第三条管理部门百联集团商标的日常工作管理由百联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第四条管理体系百联集团商标管理体系按“百联集团—事业部(公司)、中心―所属企业”三级组织予以实施。第五条管理职责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职责:2(一)负责建立健全百联集团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百联集团商标的申请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许可使用、投资参股等相关手续;(三)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四)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五)负责实施商标保护和处理有关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六)负责百联集团商标的管理、监督、审核等事宜;(七)负责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的联络;(八)负责组织开展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相关业务培训。第六条集团商标与下属企业商标的关系百联集团商标与使用百联集团商标的事业部(公司)、中心及所属企业的商标的关系。在同时使用时是一种主从关系,要突出表现百联集团商标代表的集约和统一领导的内涵。第七条百联集团的权利与义务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是百联集团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百联集团对百联集团注册商标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有义务对使用百联集团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百联集团注册商标时,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监督被许可人正确使用百联集团的注册商标,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第八条事业部及所属企业以及集团全体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百联集团事业部(公司)、中心及所属企业以及集团全体员3工具有维护集团商标声誉和形象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企业商标形象和商标权益的工作进行监督。有义务检举、反映任何侵害百联集团商标权益的行为。第二章商标的设计、注册、变更、转让、续展第九条设计百联集团商标的设计,由百联集团办公室会同法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事业部(公司)、中心及所属企业商标的设计,由事业部(公司)、中心及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报请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所设计完成的商标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注册、变更百联集团商标的注册、变更,由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填写相应的表格(《商标注册申请书》、《注册商标变更申请书》,报经百联集团总裁室批准后,由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的注册、变更。第十一条转让百联集团商标的转让,由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填写《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报经百联集团总裁室批准后,再由权利人百联集团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第十二条续展4对于百联集团商标的续展,由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百联集团总裁室提出是否需要续展的意见,由百联集团总裁室批准后,再由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对象(一)百联集团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百联集团的事业部、中心(非法人资格)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二)事业部(公司)、中心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关联企业需要使用百联集团注册商标;(三)其他企业需要使用百联集团注册商标;第十四条使用场合(一)主要经营场所、主要会场、接待处、主席台或显著位置。集团各部室、事业部、中心举办的各种活动要运用各种方式宣传百联集团商标。百联集团的事业部(公司)、中心及其所属企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主要交通干道进口处等设置“百联”、“”或“+百联集团+BAILIANGROUP”的组合商标。(二)办公事务类用品。“百联”、“”或“+百联集团+BAILIANGROUP”的组合商标按统一规格应用到百联集团的事业部(公司)、中心及其所属企业的名片、信封、信纸、茶杯、手提袋等办公事务用品上。(三)环境展示类用品。“百联”、“”或“+百联集5团+BAILIANGROUP”的组合商标运用到百联集团的事业部(公司)、中心及其下属企业和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建筑物上和交通工具车身形象中及会议会场布置、展览会布置、广告牌、幻灯投影演示中。(四)定牌商品。“百联”、“”或“+百联集团+BAILIANGROUP”的组合商标运用到各企业的定牌商品中,应是“百联”、“”或“+百联集团+BAILIANGROUP”的组合商标+定牌企业的商标。各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广告、促销活动要将百联集团和本企业的商标组合进行宣传。(五)各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网站上应有“百联”、“”或“+百联集团+BAILIANGROUP”的组合商标的标注。(六)百联集团认为需要使用的地方。第十五条使用程序凡使用百联集团商标的均应办理如下手续:(一)授权使用程序,百联集团的事业部、中心(非法人资格),应由使用人向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百联集团总裁室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二)许可使用程序。1、百联集团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由使用人向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百联集团总裁室批准,再由百联集团与使用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报商标局备案后方可使用。2、百联集团的关联企业。由使用人向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6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百联集团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百联集团总裁室批准,再由百联集团与使用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报商标局备案后方可使用。3、其他企业。由使用人向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百联集团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企业注册情况、资信情况、全面调查后,报百联集团总裁室批准,再由百联集团与使用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报商标局备案后方可使用。凡经授权或按协议许可使用百联集团商标的单位,必须在授权和许可使用的范围内正确使用百联集团商标,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百联集团商标。第十六条使用的经济偿付百联集团商标的许可使用,分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一般情况下,对百联集团的事业部(公司)、中心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关联企业,适用无偿使用的原则,相关法律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百联集团的参股企业、加盟商、合作企业及其他企业,若许可其使用百联集团商标的,适用有偿使用的原则,但相关法律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使用的条件凡使用百联集团商标的企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必须符合集团的战略发展目标,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2、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须符合并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3、企业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7第十八条使用的要求凡使用百联集团商标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坚持诚信原则。使用百联集团商标应严格遵守《百联集团品牌形象设计系统标准手册》。严禁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组合。第十九条使用的终止已经取得百联集团商标许可使用的企业,其业务因故中止或终止,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第二十条商标(品牌)印制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部门是百联集团总裁办公室,其职责是:(一)负责百联集团商标标识的印制;(二)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三)负责与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四)负责商标标识印制质量的是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印刷完毕的商标标识必须经百联集团总裁办公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百联集团总裁办公室应将印刷合格的商标标识样板交档案室备案。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事业部(公司)、中心及所属企业许可使用百联集团商标的,百联集团商标的印制可参照本管理暂行规定执行。8第二十一条商标档案百联集团商标注册证由百联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档案室)统一管理。商标注册证的正本不得带出本单位,遇特殊情况要经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同意,到百联集团总裁办公室(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商标的设计稿、商标的申请材料、商标的注册材料、签订的合同、每次新包装的实样、重大的广告宣传活动、商标纠纷案、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电子版)均应由百联集团总裁办公室(档案室)存档备查。事业部(公司)、中心及所属企业在使用百联集团商标时,应建立使用百联集团商标的档案资料。第四章监督和保护第二十二条对许可使用的监督为保障百联集团商标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应用,由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对所有获得许可使用百联集团商标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防范为预防许可他人使用百联集团注册商标时牟取不法利益,应严格监督被许可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出现,应立即向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及时制止不法行为的扩大。第二十四条保护对百联集团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由百联集团总裁室授权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进行。由该管理部门针对出现的商标侵权纠纷选择履行警告、请求相关部门调解和处理、申请仲裁或在必要时参与法律诉讼等职能。9第二十五条监测按三级管理的原则,在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商标监测工作网络。对他人可能侵权的行为及时提出异议、争议、侵权控告等请求。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奖励百联集团对“百联”、“”或“+百联集团+BAILIANGROUP”的组合商标使用,并取得无形资产增值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七条处罚对未按本暂行规定及《百联集团品牌形象设计系统标准手册》执行的,百联集团商标管理部门有权责成其立即停止、改正。如发生有损百联集团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将予以警告或撤销其使用权;由此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各事业部(公司)、中心参照本规定,对自己企业拥有的商标,制定本企业、本部门的商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使用豁免总部各部室应严格按照《百联集团品牌形象设计系统标准手册》使用“百联”、“”或“+百联集团+BAILIANGROUP”商标,不需履行报批手续。10第三十条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第三十一条权利归属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二条生效时间本暂行规定自二00七年九月五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