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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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某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集团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第三条开展专利工作是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作为评价、考核各单位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二章专利工作的管理机构与任务第四条集团公司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为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技术中心是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工程师是本单位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专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及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并定期参加专利知识培训,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第六条集团公司专利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制定集团公司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三、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集团公司专利申请事宜,管理集团公司所有的专利权。受集团公司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五、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六、管理、利用与集团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研究集团公司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保护集团公司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七、负责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八、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督促专利实施单位或实施许可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九、组织评选优秀专利成果及在专利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报请集团公司给予表彰与奖励;十、筹集和管理集团公司的专利基金。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专利管理部门的职责一、照公司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本单位专利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工的实施细、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等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三、办理本单位专利的申请、申报、维持等事宜,对职工的发明创造及专利申报给予支持、指导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来源:集团公司日期:2012-7-31点击:3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集团公司系统科技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第三条本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制定。第二章专利分类及权属第四条职务专利是指通过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除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为非职务专利。第五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第六条职务专利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及创造从而申请的专利,集团公司为职务专利的专利权人。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第八条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三章专利的管理第九条集团公司公司专利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日常工作归口集团公司技术开发部,由一名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员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第十条专利管理员的工作:1、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督促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申请专利;2、组织专利技术开发,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3、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4、办理本单位技术活动中形成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制定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5、保护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宜。6、管理本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7、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第四章专利申请第十一条员工的职务创造发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专利管理员提出专利申请。1、发明人/设计人为向专利管理员提出专利申请的责任人,并提供专利管理员办理专利申请所需要的文件材料;2、专利管理员负责接受员工提出的专利申请,并负责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第十二条专利管理员通过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管理员负责联系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并报部门领导批准、提供专利申请有关材料。第十三条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费用和维护专利的费用由权属单位承担。第五章专利奖励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公司对系统内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实行激励政策,奖励与主业有关的职务发明。凡申请并获批准,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专利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管理员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专利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管理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第十五条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证书,可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六章专利产权管理第十六条禁止职务创造发明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第十七条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权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否则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第十八条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员工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员工调离、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前,应将其从事、参与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所在单位,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单位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第十九条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员工及临时聘用人员,各级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第二十条对专利或专利申请,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应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义务保护单位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专利权行为,应及时向单位专利管理员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第二十二条员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单位应予支持,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的,由单位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自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专利申请文件组成、申请提交文件清单及专利申请示例可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并下载。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技术开发部负责解释。《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2009/6/12为指导试点企事业单位能够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南以供参考。一、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总则、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专利工作的考核、附则。(一)总则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专利工作的目的与任务;制度的适用范围。(二)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专利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专利制度的运用;专利产权的管理;专利奖惩。(三)专利工作的考核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的制定与实施。(四)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本制度的实施日期。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专利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三条专利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第四条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本制度在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施行。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工作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第七条本单位专利工作部的基本职责包括: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5.组织专利宣传、培训;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7.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9.实施专利奖惩;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第三章专利制度的运用第八条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第九条本单位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第十条本单位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第十一条本单位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第十二条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专利工作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第十三条本单位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第十四条本单位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专利工作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第十五条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第十六条本单位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专利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第四章专利产权的管理第十七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第十八条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专利工作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第二十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专利工作部备案,专利工作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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