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我国,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某些地区的行政处罚执法活动中仍有只要处罚的的确是违法行为,则无论执法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整个社会对行政机关提出“建立行政执法秩序,追求行政执法公正”的更高要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也体现出司法对行政执法程序的严格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只有充分地了解、准确地把握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并且在行政执法过程严格遵守,才能使我们的行政执法既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又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要求。这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宏大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政治影响。一、行政处罚流程(一)案例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再胜源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强制决定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主要考虑的方面:1、是否超越职权;2、是否有管辖权;3、主要证据是否合法、有效;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有误;5、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案例分析二、行政处罚程序类型•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效率公正三者关系(一)一般程序法律依据适用条件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均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一)一般程序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立案受理需听证告知申辩权合议听证送达执行结案流程不需听证阶段划分1、立案阶段2、调查取证阶段3、审查决定阶段4、送达执行阶段5、结案归档阶段(一)一般程序1、立案阶段主要任务(1)判断本部门是否有权限;(2)判断是否有管辖权;1、立案阶段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某私有印刷企业处罚案例夹江打假案(1)对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且需给予行政处罚;(2)确定本机关有权限及管辖权;(3)制作案例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4)报负责人审查批准,确定2名以上具体承办人员.1、立案阶段工作要点2、调查取证阶段(1)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确凿的、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2)调查取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主要任务案例2、调查取证阶段个体业主宫云文诉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案牟平卫生局宫云文处罚2、调查取证阶段工作要点(1)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取证;(2)出示有关证件;(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4)全面充分收集证据,足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5)制作各种笔录等法律文书;(6)写案件调查报告。3、审查决定阶段(1)在核实案件证据的基础上正确适用相关法律;(2)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所享有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主要任务3、审查决定阶段(1)合议,提出具体处罚意见,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所享有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要点4、送达执行阶段(1)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保证当事人在本阶段的合法权益;(3)执行;主要任务4、送达执行阶段(1)向当事人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执;(2)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时限及机关;(3)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每日加处罚款额3%,并申请强制执行。工作要点5、结案归档阶段将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归档保存主要任务5、结案归档阶段工作要点(1)制作结案报告(2)将案件材料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1)事实清楚;(2)有法律依据;(3)使用较轻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流程表明身份现场调查告知申辩权复核作出处罚决定结案(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要点法律依据(1)表明身份(2)现场调查(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4)告知申辩权(5)复核(6)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7)作出处罚决定(8)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9)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权利,以及复议和诉讼的时限和机关(10)结案(1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相关规定归档保管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听证程序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程序流程听证程序申请受理举行听证会听证结束(1)申请(2)受理(3)举行听证(4)听证结束要点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时限:当事人应在文化教育卫生局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1)申请听证主持人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到当事人。(2)听证听证程序(3)举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主持人确认听证参与人员及是否有回避申请,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的权利–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制作听证笔录,交调查人员及当事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听证程序(4)听证结束主持人制作“听证意见书”,文化教育卫生局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程序四、关于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我们可以看到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以卫生行政处罚为例,就有如下如此多的行政执法文书需要制作,而且这其中调查取证阶段所制作法律文书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除此外,调查取证阶段、听证阶段和审查决定阶段的法律文书在涉诉时就都将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正如我所的李律师在之前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讲座中所提“‘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无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赖的事实多么真实客观地存在,但如果在形式或内容与法律规定的要求相悖,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法律文书就承载着固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固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事实的重要作用。(一)立案阶段主要材料•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二)调查取证阶段主要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书•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技术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报告及或诊断评定书•检验结果告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三)听证阶段主要材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四)审查决定阶段主要材料1、处罚审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案件复杂、罚款额大的要求有)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送达执行阶段主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执•罚款收据•强制执行申请书(适用行政相对人未自动履行的)•结案报告(一)笔录、记录类法律文书存在的瑕疵1、项目填写不完整(如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主体,或检查地点)2、无正文结束处3、无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记录事实的确认4、未注意签名人资格问题5、未注明执法人员证件编号存在的瑕疵(二)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类法律文书存在的瑕疵1、对文书上的日期注意不够2、未注意签名人及受送达人资格问题存在的瑕疵•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该在考量个案呈现出的有关因素之后作出是否撤销的判断。如果不撤销,也不意味着程序违法是可以宽恕的,法院应该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如果程序瑕疵是可以治愈的,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还应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治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五、关于案卷保管(一)案卷保管的重要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能否经得住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考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对于执法证据保存的完整性。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其行政处罚内容及程序合法的举证义务,如果因证据保存的问题而导致在诉讼中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必须要承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所以对这些证据的有效保存及完整呈现则是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保障。1、保证案卷完整性;2、行政执法案卷作到一案一卷,单独保存;3、建议对案卷进行装订和编号,以固定案卷材料顺序;4、建议将执行凭据保存在行政处罚案卷中;5、档案材料分正卷、副卷,单独组卷装订。(二)案卷保管方面的要点提示六、发言结束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