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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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大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广东团省委《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校内群众性学生组织。不包括“同乡会”及其类似的组织。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共青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第四条学院团委是校内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院学生会社团部是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部门。学院团委及学院团委授权的校内有关部门、机构、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第五条以全院学生为招收会员对象的学生社团,为院级社团,学院团委授权院学生会社团部对其进行管理;以二级学院或某专业学生为招收会员对象的学生社团,为二级学院级社团,学院团委授权所属二级学院团总支对其进行管理。第六条未经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学院团委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于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第八条学生社团按性质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运动和社会公益等五种类型。(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三)文化艺术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文化艺术素养为重点,帮助他们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他们的校园文化生活。(四)体育运动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建设群众性的运动氛围,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体魄,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五)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第九条每年度学院团委组织院学生会社团部等相关部门,对所有学生社团进行一次星级评定,按照社团规模、社团建设情况、会员满意度和社团公众影响力,划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和无星6个等级,其中无星等级为不合格等级。第二章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报登记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章学生社团注册成立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含2名)的学生发起,成员人数至少达到10名。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本校的在校学生,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三)有明确的社团负责人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四)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含会费、补助、赞助等合法收入)。(六)自愿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和学生会的管理,遵守本管理条例的各项内容。(七)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应是我校的各级职能机构。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组建筹备小组。院级学生社团,向院学生会社团部申请,报学院团委审批备案;二级学院级学生社团,向所属学院团总支申请,经团总支审核,报学院团委审批备案。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成立的社团发起人应向有关部门递交下列书面材料:1、社团《成立申请书》,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2、社团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3、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书面意见;4、发起人个人简历;5、活动经费来源说明。(二)经社团管理部门或二级学院团总支初审通过后,提交学院团委审批。如有必要,在对学生社团的审批过程中,可以对发起人进行面试或者答辩。(三)经审批允许成立的社团,由社团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四)未经以上审批程序擅自成立社团将视为无效,并由学院团委发布公告予以取缔。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一)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二)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不符合社团主要负责人要求的;(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四)批准成立期限已到,社团的人数未达到原定最低限额的;(五)没有明确的活动目标的;(六)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七)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没有必要成立的。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院社团管理部门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第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院社团管理部门将协同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四章社团年度审核及变更第十六条所有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年第一个月内均应进行年度审核,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年度审核表》,并提交给所属二级学院团总支或学院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学生社团,不得以该社团的名义开展各项活动。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天内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进行变更备案。第十八条变更社团名称的须重新注册;如果名称和性质同时改变的,应视为原社团注销,并应申请成立新社团。第五章社团注销、解散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团委可以将其注销解散并予以公告: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影响恶劣;三、社团成员总人数不足十人,或者受到大量会员投诉并得到核实、管理混乱;四、一个学期未进行任何正常活动,机构瘫痪;五、社团核心成员提出解散申请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六、逾期一个月未进行年度审核;七、连续两年社团考核不合格;八、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社团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社团会员招收第二十一条各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的工作必须在学院团委统一部署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第二十二条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注册情况等材料交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备案。第六章学生社团成员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第二十八条社团会员应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及义务:一、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三、有权按照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四、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有权平等参与所在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六、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七、有权向社团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社团管理部门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八、社团成员有接受社团的定期审核、定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的义务。第七章学生社团干部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干部指社团管理部门干部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规模和影响大的优秀社团,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也可以作为学生干部。第三十条社团干部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社团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被评为优秀社团的优秀会长鼓励并提倡延长任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第三十三条担任社团干部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专业学习成绩较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4、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能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学习与工作,奉献与索取的关系。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有主要课程不及格的;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院团委、学生会撤职或被宣布解散、注销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四、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干部评选的权利。(二)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社团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三)学生社团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五)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六)学生社团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章学生社团活动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前提下,可自主组织本社团成员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必须经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同意,自觉接受社团管理部门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禁止学生社团干部参加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第三十八条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是学院大学生素质培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学分测评体系之中。第三十九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第四十条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一般不得收取会员报名费、参赛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开展跨社团、跨校区的活动,或举办大规模社会调查、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学院团委批准后才能进行。第四十三条跨学校、涉及面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活动,涉及筹集经费、需收取费用的活动,或涉及外事、宗教、民族、政治等的活动,必须经学院团委审核,报请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四条除参加经学院团委批准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外,社团会员在社团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般不得请假或旷课,因参加本社团活动而擅自不上课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各社团只能以本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以“学院团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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