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自查工作指南-企业所得税※稽查案源: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和“长亏不倒”企业以及连续多年未开展检查的企业等纳税疑点企业作为稽查案源。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法规索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规定:1、继续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账外经营、两套账等手段偷逃税款行为;2、重点查处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纳税的问题,以及关联企业利用区域税收优惠转移应税收入问题;3、重点关注零负申报、低税负和跨国经营企业涉税问题;对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实施重点检查。4、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发票冲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异常申报企业的稽查: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企业特殊事项的稽查: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规定:1、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2、对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企业所得税的自我检查重点及应对一、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检查(一)自查方法主要检查过去年度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有没有在所属年度进行扣除?检查在年度申报表上的填写正确于否?(二)税务处理或应对策略【法规索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如果查帐征收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发现以前年度多缴纳的税收,则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在以前年度纳税调整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前年度少计的成本费用,应对应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涉及纳税申报表填列的事项,可以在当年度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递减额”项下填写申报,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二、发票的检查(一)自查方法1、检查税前扣除的成本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二大关键条件2、向税务局代开票的发票上盖章的检查3、检查发票的填写和报销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二)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1、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目前需要附证明的发票,主要是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等。会议费和培训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费也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标准等。办公用品发票未附明细附件,不能说明所买的就是办公用品,换句话就是不能证明费用列支的真实性。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申请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如果该笔装卸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价外费用,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情况的,其取得相应合法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申请抵扣。3、运费量大的企业如何规避运费发票抵扣风险?【法规索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但在实务中,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参照下述规定来规范由运输发票的取得和增值税抵扣中的涉税问题。具体内容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4、注意运输发票抵扣金额的准确性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装御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5、会议费和培训费发票的税务处理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支付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都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6、无票进货(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而出现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常常会有未作处理或难以处理的“往来账户”长期挂账,其中有些会存在涉税问题。(三)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1、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2、没有交易或劳务合同的行为;3、不在纳税地点所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四)只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才可以进成本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应注意: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上海地区税控发票背面有提示“此发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除外)。(五)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从以上规定可知,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何为合法的凭证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税务发票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情况。发票一般包括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另外在部分特殊行业还使用专业发票。财政收据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中,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财政收据主要是指财政监制的各类票据,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军队票据,也包括非财政监制的税收完税凭证等。境外收据主要用于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的情况。这类收据从境外取得,一般是各类手写或业务凭证。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在发生某些交易事项时还要使用自制凭证,也就是企业自己制作的用以证明成本费用发生的证明。比如,向员工提取工资使用的工资提取发放表、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使用的折旧计算表等。这些情况难以穷举,不同行业的公司也存在差异。(六)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3、【法规索引】符合国家以下相关政策规定:(1)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