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我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健康发展。第三条遵照审计法规,我公司审计机构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第四条我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本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本公司财务责任性履行情况。第五条我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审计工作的任务第六条监督检查我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第七条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厂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4.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予核对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6.建立一套适合于企业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7.实行企业内部稽核制度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9.审计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出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行监交制度10.根据公司内经济责任制做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第八条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出审计报告第九条根据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对公司内所属单位的经济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其相关的分配办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对本公司横向经济联系的项目和公司内所属单位的集体经济及合作联营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对侵占国家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投机倒把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第十三条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第十四条接受并承办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十五条向公司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室编报工作计划报送报表和工作报告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三)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六条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厂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室第十七条审计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单位制定审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审计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八条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第十九条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第二十条审计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第二十一条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公司领导和审计部门如对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日内向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上级审计部门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作为最终结论复审期间原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法纪审计分别采用事后审计一事由事前审计逐步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全面审计工作(四)审计机构的职权第二十四条检查本公司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计划账目报表凭证业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物资管理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第二十五条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二十六条责成被审单位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和性质严重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二十八条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九条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公司内单位和个人第三十条公司内各部门各单位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本公司审计部门第三十一条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五)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十二条公司审计室是经理直接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本公司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劳动服务公司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有专人负责审计工作公司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由人事部门配备审计人员在实行聘任制的条件下可按编制聘任审计人员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要选配或聘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其中应有适当数量的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第三十四条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室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前征得总公司审计室同意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三十五条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财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审计法规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忠于职责严守机密第三十七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第三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并报总公司审计室备案第四十条本条例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本条例由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