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年版(征求意见稿)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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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6月2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2建设用地适建与管理2.2.1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建设用地的适建原则,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2.2.2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确定。适建性的具体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32.2.3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2.2.4制定和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500100015002000—10003000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2.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3城市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特大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42.3.4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表2.3.3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住宅建筑低层333535401.01.11.11.2多层262828301.61.71.71.8小高层242525282.02.22.22.4高层202020203.53.53.53.5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类多层45502.53.0高层35405.06.0商业建筑类多层55603.54.0高层50555.56.5工业建筑类低层55600.5-10.7-1.2多层45501.0-2.01.2-2.5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0.1的规定,江苏省位于Ⅱ类气候区的地区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52、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3、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4、工业用地应当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6、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7、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8、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以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2.3.5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4容积率计算和管理2.4.1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超过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当折算容积率。2.4.2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类型的层高,应当与其功能相适应。各地应当制定公共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也应折算容积率。2.4.3各地应在国家和省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居室日照、容积率管理、公众利益保护等因素,制定具体6规则,明确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要求。第三章建筑管理3.1建筑布局3.1.1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当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的要求,尽可能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3.2建筑间距3.2.1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3.2.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予以保证。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标准的,相关控制指标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3.2.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3执行。3.2.3.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1±L2L=建筑间距7L1=日照间距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2.3.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计算高度3.2.3.3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图示见附录三)。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º—≤15º15º—≤60º60º折减值1.0L10.9L10.95L1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3、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表3.2.3市、县(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序号大城市名称大寒日序号中小城市名称大寒日序号中小城市名称大寒日序号中小城市名称大寒日2h1h3h1h3h1h3h1h1苏州市1.301.271吴江市1.341.2620如东县1.391.3139睢宁县1.481.392无锡市1.311.282高淳县1.341.2721如皋市1.401.3240宿迁市1.481.393常州市1.321.293宜兴市1.351.2722江都市1.401.3241滨海县1.481.404南通市1.331.304昆山市1.351.2723姜堰市1.401.3242灌南县1.481.4085南京市1.331.305溧阳市1.351.2724海安县1.401.3243沭阳县1.491.406镇江市1.341.316太仓市1.351.2725高邮市1.421.3344响水县1.491.417扬州市1.351.327常熟市1.361.2826东台市1.421.3445灌云县1.491.418泰州市1.351.328溧水县1.361.2827兴化市1.431.3446邳州市1.491.419盐城市1.391.369金坛市1.361.2928盱眙县1.431.3547新沂市1.501.4110淮安市1.411.3810启东市1.371.2929金湖县1.431.3548东海县1.511.4211徐州市1.441.4111张家港市1.371.2930大丰市1.441.3649丰县1.521.4312连云港市1.461.4312海门市1.371.2931宝应县1.441.3650沛县1.521.4313江阴市1.371.2932洪泽县1.441.3651赣榆县1.531.4414句容市1.371.2933泗洪县1.451.3715丹阳市1.381.3034建湖县1.451.3716靖江市1.381.3035泗阳县1.461.3817泰兴市1.381.3136涟水县1.471.3818扬中市1.391.3137射阳县1.471.3819仪征市1.391.3138阜宁县1.471.38注:1、本表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表5.0.2-1确定。我省大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2、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3、城市规模依据《江苏省2009年度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城市规模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相应日照标准执行。4、表中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分别按城市纬度从南至北排序。93.2.4住宅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图示见附录三)3.2.5低、多层(含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2.5.1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2.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按照3.2.5.2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3.2.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2.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图示见附录三)3.2.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多层住宅建筑下部为非住宅用房的,可以不考虑非住宅部分的日照要求。3.2.6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2.6.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3.2.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小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2.3条计算确定。3.2.6.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可以不考虑非住宅部分的日照要求。3.2.7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城市道路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2.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表3.2.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10建筑类别间距建筑类别遮挡建筑高层小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被遮挡建筑高层403015—302015—201513—181513—小高层402515—201810—15128—12126—多层402515—201210—12108—12—6—低层402515—201210—12108—6———注:1、“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2、“两侧”是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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