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管理,保护有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全国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和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管理。第三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船舶为数人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共同申请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只能用于申请人共有船舶。第四条除共有船舶外,同一船舶所有人所有、经营、管理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不一致时由其协商使用其中之一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第五条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第六条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第七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相似的;(二)同外国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其同意的除外;(三)带有民族歧视、殖民主义色彩的;(四)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五)复制、摹仿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复制、摹仿、翻译在其经营区域内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的名称或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第八条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同时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二)标准设计图纸(A4纸张大小,一式五份);(三)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五)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六)申请人拥有的至少一艘中国籍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其中,标准设计图纸应注明标志的详细尺寸、色号、设计者姓名、出图时间,并加盖出图单位印章;设计说明应全面、详细阐述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中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等要素及其组合的特征和含义。第九条船舶登记机关受理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安排在全国性报纸上连续公告三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人,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申请登记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有证据表明使用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申请人均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使用时间先后的,申请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受理。第十一条对初步审定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在4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登记手续,核发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登记证书,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第十二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提出异议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成立的,应驳回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退回材料;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办理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手续,核发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海事局申请复审,由中国海事局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第十四条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在使用时可以在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登记标识“M”(加圈)。未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在使用时不得标注登记标识。第十五条船舶烟囱标志应当焊接或描绘在船舶烟囱两侧。公司旗悬挂在船舶的船艏旗杆或艏桅顶部,不设置船艏旗杆和艏桅的船舶可以悬挂在驾驶室信号杆顶部位置。第十六条已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登记申请。第十七条已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需要变更登记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船舶登记机关核准后,在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证书签注栏内注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已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申请人专用,不得转让或许可其他人使用。第十九条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换发申请书、原登记证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船舶登记机关核准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换发申请后,发给相应证书。每次换发证书的有效期为十年,从核准换发证书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人申请注销其已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注销登记申请书,并交回原船舶烟囱标志登记证书或公司旗登记证书。第二十二条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失效、被注销、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船舶登记机关对与该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相似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不予核准。第二十三条船舶登记机关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簿》,记载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及其他有关登记事项。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档案以一个公司一卷档案的方式保存。第二十四条已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撤销该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二十五条使用已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通知船舶登记机关撤销其登记:(一)自行改变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标志的;(二)自行改变登记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三)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已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是指申请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或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标志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似,是指申请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或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标志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二十八条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船舶烟囱标志登记证书、公司旗登记证书等证书文书格式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需要设计的文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船舶烟囱标志登记证书公司旗登记证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簿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注销登记申请书烟囱标志登记证书/公司旗登记证书换发申请书公告格式(将来建系统库时,要包括已登记的和初步审定的,注明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