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本制度介绍法学院经济法系柯昌辉第一讲什么是公司?•一、古代商业经营采取什么形式•二、企业、合作社、公司•三、商业经营与公司•四、公司、总公司、公司集团和公司名称•五、公司的法律地位•六、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七、公司法人格否认一、古代商业经营采取什么形式•(一)个人(家庭)经营•(二)无限合伙经营•(三)有限合伙经营(一)个人(家庭)经营•个人经营就是以个人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这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虽然是以个人的名义,但在人、家一体的时代,实为以全部家庭财产为基础、但却以个人名义在经营。•古代中国的经商方式有两种:坐贾、行商•家庭为基础的手工作坊•商业上的前店后坊,如曹祥泰、汪玉霞等(二)无限合伙经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经营的规模日益扩大,生产、经营的方式日益复杂,所需要的资金也越来越多,生产经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个人或者家庭的财产往往就显得不足,于是,就有了合伙(合资)经营的需要。•来源:一是兄弟合伙;一是契约合伙•实质:一是业务合伙;一是组织合伙•责任形式: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名称:显名(三)隐名合伙经营•即无经商之能又不愿承担经商之苦和经商风险的富人拿出资金,交给有经商之能但又缺乏足够资金、且也愿意不辞辛劳的商人开展经营,条件就是,在经营的过程中,只能明示实际经营的商人的姓名,提供资金的富人的姓名则不能对人张扬,一旦经营失败,债主(债权人)只会对显名的合伙人要求清偿,而无法对隐名的合伙人(提供资金的富人)请求还债。•这就造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有限责任,此种合伙形式也逐渐演变为了后世的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二、企业、公司、合作社•企业•合作社•公司•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体。包括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作为一种更为高级的生产、经营模式,企业与以往的生产、经营方式相比,具有这样一些特点:•1、以营利为目的;•2、具有营业性,即连续、反复、有计划地从事一类或多类生产、经营;•3、分工的合理性,如明末陶瓷烧制的工序多达七十二道;•4、组织的严密性,即在企业内部设置了职能各异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5、合法性。•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合作社具有以下特点:•1、社团性;•2、法人性;•3、营利性;•4、出资方式的灵活性;•5、服务对象的特定性;•6、内部权利义务的约定性;•7、合法性。•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社团性;•2、法人性;•3、营利性;•4、合法性。企业法人型企业非法人型企业公司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无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商业经营与公司•(一)无限公司•(二)两合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四)有限责任公司•(五)股份两合公司•(六)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一)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织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它是典型的人合公司。(二)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依法设立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的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四)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五)股份两合公司•根据我国台湾省1980年以前《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1人以上之无限责任股东与5人以上之有限股份股东所共同组织的,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负责的公司。(六)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是英国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司形式。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清偿责任按其所承诺的出资的一定比例(如5倍或10倍)确定。我国现行公司体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社团)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四、公司、总公司、公司集团和公司名称•(一)公司、总公司、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集团•(二)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的构成要素•公司名称的选用规则(一)公司、总公司、公司集团总公司的体系架构总公司分公司(A)分公司(B)分公司(C)公司集团的体系架构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A)子公司(B)(孙)子公司(A’)(孙)子公司(B’)(孙)子公司(A’)(孙)子公司(B’)财务公司(二)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指公司依法专有的、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一种文字标志。它是公司人格化、特定化的标志,也是维系和表彰商主体商业信誉的标志。•公司名称的特点:•1、文字性;•2、独特性;•3、排他性或独占性;•4、财产性;•5、合法性。公司名称的构成要素•字号:即特殊文字,如长虹、杏花村•业务性质(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所在行政区划名称:•范例:•青岛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的选用规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以下的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此外,除全国性公司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外,其他公司的名称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五、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法律地位也即公司的法律人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人资格主要是通过以下几方面的要求来衡量的:•1、独特的名称;•2、固定的住所;•3、权利能力;•4、行为能力;•5、独立的责任能力。六、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一)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指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清偿全部所负债务的义务,即债务有多少,清偿责任就有多大。后又延伸到债务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当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时,在无限责任的场合下,各个债务人都有对其他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履行连带负责的义务,这就是连带责任,也即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通俗地说,有限责任就是指,对于全部债务而言,债务人只承担部分清偿责任。•在公司中,有限责任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不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只是拿出了自己部分的个人财产投入到了公司,由此形成的财产集合就构成了公司财产。当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没有资格要求股东继续清偿未能得到公司财产清偿部分的剩余债务,也即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负有继续清偿公司所负债务的责任(义务)。•换句话说,股东的法律人格与公司的法律人格相互独立,谁欠的债,谁负责偿还。七、公司法人格否认•(一)什么是公司法人格否认•(二)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前提或基础•(三)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四)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五)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规定(一)什么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某些场合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二)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前提或基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前提或基础就是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三)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1)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2)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其他债务。•(3)公司形骸化。(四)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1)公司法人人格的合法而有效存在。•(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3)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4)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的实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五)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规定•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0条新增“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条款:(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2)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规定•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一人公司中的具体规定。•我国《公司法》第64条增加了关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讲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一、有限责任公司•(一)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基本特点?•(三)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基本形式?•(四)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利和弊?(一)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二)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基本特点?•1、责任的有限性;•2、闭锁性或封闭性;•3、设立程序较为简便;•4、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5、人资两合性。(三)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基本形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一人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两个以上的股东中至少有一个股东为非国有投资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简单来说,国有独资公司就是股东只有国家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1、股东的单一性。•2、出资人的授权性。•3、责任的有限性。•4、经营的自主性。•5、章程制定的特殊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一人公司:是指由一个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设立的自然人一人公司没有资格再设立法人一人公司。(四)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利和弊?•利:•1、人数可多可少;•2、规模可大可小;•3、内部凝聚力相对较强;•4、经营灵活,比较适合中小企业采用。•弊:•1、股东的出资负担相对要大;•2、增资扩张没有股份有限公司便利;•3、抗风险能力相对要小。二、股份有限公司•(一)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基本特点?•(三)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利和弊?(一)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和第126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