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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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影子银行的风险管理本章介绍影子银行系统、影子银行风险的产生和度量、影子银行风险管理第一节影子银行概述一、影子银行的定义•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影子银行是指那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相应的,影子银行体系就是由影子银行组成的非银行金融体系。二、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一)高杠杆性•这是影子银行最显著的特点。影子银行由于融资渠道不及传统商业银行广阔,资金力量不够雄厚,要想进行大量大额的投资并追求赢取更高的利润,必须采用很高的杠杆率举债经营。(二)不透明性•影子银行的不透明性表现在其产品设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两方面。(三)批发业务模式•影子银行的业务模式和传统银行不一样,传统商业银行银行采取零售经营模式,而影子银行的融资和投资都是以批发方式进行。(四)信用创造•影子银行部分替代了商业银行的功能边界和业务范围,以资金为经营和交易对象,具有实际上的信贷创造或信贷膨胀效应。同时,影子银行机构不受当局监管,不需要留存准备金,资本运作的杠杆率更高,信贷扩张系数也更大,所以其信用创造功能某种程度上优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五)不受监管•影子银行机构属于非银行类机构,负债不是存款,主要采取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最初的目的是要分散风险,因此无需接受政府对银行的严厉监管,加之其交易场所是柜台交易市场,采用自律监管模式,所以影子银行存在监管套利的行为。三、影子银行体系的构成•影子银行体系的构成主体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公司、对冲基金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公司、结构化投资实体、政府支持机构、其他金融担保公司。从影子银行功能和发起设立两个角度出发,可以对这些主体进行如下分类:•(一)功能角度的影子银行分类•(二)发起设立角度的影子银行分类(一)功能角度的影子银行分类1.证券化机构•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投资银行和证券化过程中设立的SPV。2.市场型金融公司•市场型金融公司是指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业务公司,它们为市场提供直接或间接的信贷和流动性,但不吸收存款。3.结构化投资实体•结构化投资实体指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以及结构化投资等。4.证券公司•指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融资融劵业务和充当做市商的证券公司。(二)发起设立角度的影子银行分类1.政府支持机构•指依靠政府发起和赞助设立的机构,是影子银行早期发展的主要方式。2.内部影子银行机构•指由传统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或由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从事影子银行业务活动的机构部门或者子公司。3.外部影子银行机构•指独立的、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四、影子银行的作用(一)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1.提供了辅助的信用创造2.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3.提供了风险分散的途径4.降低了交易成本5.促进了金融创新(二)影子银行的负面影响1.高杠杆率放大了单体金融风险2.期限错配会带来流动性危机3.影子银行容易被利用成为逃避监管的工具4.影子银行风险具有关联性和传染性五、我国影子银行的现状与特征•影子银行体系在拥有成熟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国家非常发达和繁荣,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与其相比有着较大的区别。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处于初级的幼稚发展阶段,规模较小、运作简单、产品结构复杂程度低,并且有着我国独特的影子银行主体形式。尽管如此,我国的影子银行表现出蓬勃发展和不受控制的趋势,并且和传统商业银行有着过于紧密的联系,应当引起我国监管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一)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主要表现形式1.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这是我国影子银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也是影子银行风险最积聚的领域。该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托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2.资产证券化•我国资产证券化第一批试点始于2005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第一期资产支持证券(ABS)。3.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分为民间私募基金和阳光私募基金。民间私募基金主要以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其运作完全靠个人信誉维持,属于纯民间行为,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具体规模尚未有权威性数据。•阳光型私募基金主要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4.金融衍生品•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小,产品单一,风险较高的信贷类衍生品尚未推出,主要的金融衍生品是利率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该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有:一是我国高端金融人才匮乏,存在衍生品定价风险。二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三是场外交易透明度低,隐含风险较大。5.民间借贷•我国民间社会从事金融活动,提供融资借贷等服务的机构主体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二)我国影子银行的特征分析•根据对我国的影子银行表现形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影子银行拥有不同于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的特征:1.我国影子银行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落后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的萌芽更晚,加之我国金融监管的审慎严格,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还处于初期幼稚阶段,远未成熟。2.我国影子银行活动的杠杆率相对较低•高杠杆率是影子银行的主要特点,也是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根源。但在我国,由于监管部门对于杠杆率的管理非常严格,并且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私募股权基金发放并购贷款,而涉及高杠杆操作较多的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我国影子银行活动表现出了杠杆率相对较低的特殊特征。3.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源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我国影子银行最主要部分是传统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是隶属于传统商业银行的非独立主体。此外,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品的主要操作者是传统商业银行设立的子公司或特殊部门,而非国外常见的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等。第二节影子银行风险的识别一、影子银行风险的主要形式(一)高杠杆率风险•影子银行风险的最主要形式是高杠杆率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源于其特有的业务模式。影子银行避开金融监管,大量进行高杠杆率经营。但过高的杠杆率使得影子银行机构在面临重大的非预期损失时,将迅速丧失清偿能力,由此形成巨大风险。(二)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源于影子银行期限错配的业务模式。影子银行资产和负债期限不一致,改变了信用期限的结构,从而导致期限错配。重要存款基础的缺失,使影子银行容易受到挤兑和资金溃逃的打击。在挤兑中,影子银行不得不低价出售资产,出现流动性危机。(三)监管套利风险•影子银行的监管套利风险主要来源于影子银行有可能被利用成为逃避金融监管的工具。由于影子银行大多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加上世界各地的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税收制度和监管立法等差别化,因此,影子银行有着充分的余地逃避监管和税收。(四)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来源于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体系的关联性和传染性。由于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体系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打通了风险交叉传染的通道。当危机发生时,巨大的风险迅速从影子银行体系传染至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从而带来系统性风险。二、影子银行风险的识别•金融稳定理事会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出发,构建了一套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监控的方法体系,各个国家可以结合国情,建立本国的影子银行风险识别系统。(一)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体系整体概况的掌握•FSB认为,监管部门应该在资金流量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相关数据来观测和确定非银行信用中介的范围和主要发展趋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监管数据,尤其是非银行子公司的相关数据,也是非常有价值的。(二)对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进行识别1.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在识别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方面,监管部门应当关注的问题有:(1)期限转换(2)流动性转换(3)信用风险转化(4)杠杆操作2.监管套利的识别•在监管套利识别方面,监控流程需要综合多学科的专业技术手段,例如监管政策、经济分析、法律技术和会计专业技术等,并且需要广泛的数据来源。3.对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要素识别之后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在对可能存在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地方有了初步识别把握后,监管部门应当更加深入细致地分析可能导致这两种风险风险的特定实体、市场或工具。FSB在监控框架中建议监管部门重点注意以下风险点:(1)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相互作用•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极强的联系,它们在投融资方面相互依赖,并通常受到资产持有和衍生品头寸持有所带来的风险集中,导致风险传导的共同脆弱性。(2)规模大小•影子银行机构和活动规模越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就越大。(3)盈利状况•对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回报率、利润增长率及利润质量的监控,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分析影子银行主体损失承担能力的可持续性。第三节影子银行风险的管理一、《多徳—弗兰克法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框架•在2007年开始的世界金融危机中,美国无疑是受创伤最重的国家。在反思危机源头之后,美国人开始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缺陷和影子银行的监管空白是引发本轮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在2009年金融危机逐渐平息之后,美国推出了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2010年7月21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多徳-弗兰克法案》。《多徳-弗兰克法案》中涉及对影子银行监管框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进行监管机构和监管功能重组,防范系统性风险(二)创设消费者保护局,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三)强化对“系统重要机构”的监管。解决“大而不倒”的问题(四)对证券化及场外衍生品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五)填补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信用评级公司等监管的空白(六)严格银行资本金监管和业务监管,控制潜在经营风险二、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框架•FSB与2011年10月27日发布了名为《影子银行:监控和规制的加强》的报告,即FSB报告。FSB报告对影子银行监管框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监管措施建议,具体如下:(一)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的相互作用监管(间接监管)(二)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改革(三)其他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管措施(四)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五)融资融券交易和回购协议的监管(六)其他监管措施三、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现状•由于我国影子银行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所以还没有独立的影子银行监管框架。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影子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已经不容小觑,如何对我国影子银行进行更有效监管已经是一个迫切问题。(一)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模式•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分业经营就是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各自经营相对应的金融业务;分业监管是指中央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形成简称“一行三会”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模式。(二)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框架中,受监管主体可分为三类:内部影子银行主体、外部影子银行主体和辅助机构。这三类监管对象中,我国的监管重点是内部影子银行主体和外部影子银行主体。1.内部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管•此类主体由于与传统商业银行、国企和其他金融市场主体联系尤为紧密,具有很强的互动作用。所以对内部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管应当高度审慎和严格。2.外部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管•这类主体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独立信托公司、私募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和其他民间融资借贷金融公司等。对于外部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管可以采用较为宽松的方式。3.辅助机构的监管•辅助机构主要指信用评级机构、审计机构、交易结算机构等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影子银行监管框架中有必要考虑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从侧面规制影子银行的活动,保证其金融安全和投资者保护。(三)我国影子银行未来监管模式•在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两种模式当中,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以混业监管为最佳选择。混业监管中通常有两种方式——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机构监管的监管对象是金融机构,功能监管的监管对象为不同的经营业务。•未来混业经营是一种趋势,功能监管更为适合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作为一种过渡,在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者需要更多地考虑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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