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研究姓名:刘思培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企业管理指导教师:何有世20080501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研究作者:刘思培学位授予单位:江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王蕊公司章程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从公司自治的角度解读公司章程2005本文从公司自治的角度对公司章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贯穿了公司自治的主线。本文有“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法律特征、作用、价值及法律效力”、“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探讨”、“公司章程内容及结构模式相关问题探讨”、“公司章程条款合法性探讨”等五个部分,计五万字。文章第一部分即导论中对公司自治理论予以介绍,同时提出了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紧密相连的关系。文章第二部分阐释了公司章程基本理论,包括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作用、价值以及效力。公司章程法律特征为自治性、法定性及公开性。其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对内有规范作用,对外又是其信誉证明,而且有利于公司扩大其知名度。在价值追求上也体现了效益、秩序、正义。其效力表现在对内对外两方面,主要表现在对内约束公司、股东以及经营管理层;对外效力较特殊,许多人都否认章程对第三人的直接约束力,笔者以为公司章程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交易第三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对第三人也有法律效力。文章第三部分详细探讨了公司章程性质。文章第四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公司章程内容、结构方面的问题,介绍并分析比较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公司章程制度在内容、结构方面的异同点。文章第五部分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主要是解决如何判断公司章程条款合法性效力问题也即公司章程能否选出公司法的某些条款。总之,全文贯穿了公司自治的线索,主张应注重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还公司章程本来面目。当然章程的自治性是有限的,应受法律规制,不能违背强行性规范以及公序良俗原则,不斯用章程损害投资者利益、债权人利益,危及交易秩序。如何把握章程自治的边界则是关键。2.学位论文刘坤公司自治研究——以意思自治与公司章程的关系为视角2006本篇论文触及的是“公司自治”这一经典命题,但区别于以往的研究思路之处在于,本文以意思自治与公司章程的关系、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自治的意义为观察视角。本文认为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自治的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公司章程能否自治、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公司自治以意思自治为其理论基础,由此,公司自治与意思自治的关系直接体现在公司章程自治与意思自治的关系中,即意思自治构成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理论基础。公司章程自治的另一基础来自于公司制度,公司制度的变迁发展赋予公司以自治品格,作为公司理论和实务中重要角色的公司章程必然成为实现公司自治的最佳载体。鉴于以上的前提,本论文展开的具体论证从逻辑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基础理论部分和实证分析部分。基础理论部分构建的是理论平台,具体解答了三个问题,一是意思自治在公司章程自治中的重要意义;二是公司制度作为公司章程自治基础的制度考察;三是论证了公司章程自治的标准和边界,这是本文重要的结论之一。在实证分析部分中,本文运用前文的理论分析结论,特别是通过公司章程自治的标准和边界,对公司法的实然状况作了较为详细的解析。具体到文章的篇章,分解如下:基础理论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意思自治以及公司制度这两个理论基点的介绍,包括对它们渊源和流变所做的历史性的回顾和发展前瞻,论证了它们与公司章程自治之间的内在关系,同时也为整篇论文搭建一个理论平台。具体来说,基础理论部分包括了整篇论文的前三章:第一章,系统性的研究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理论基础,即意思自治对公司章程自治的意义。从对意思自治的语义考察入手,通过对相近概念的比较分析,勾勒出意思自治的本来面目以及对公司法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这是本篇论文的逻辑前提之一。在第二章中,本文着重于对公司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展开研究,阐述了意思自治下公司章程依赖的制度路径。我们发现公司这一法律制度,自诞生之日(甚至在此之前)就是意思自治的最为重要的体现形式之一,不管相关理论如何发展演进,意思自治伴随着国家强制以一种此消彼涨、共存共生的姿态,始终徘徊在公司法律制度的周围。第三章,以意思自治理论与公司制度为立足点,通过论证公司的本质、公司法的定位,以及分析自治与管制的相互关系和它们各自发挥作用的最佳环境等不同方式,阐明了公司章程自治的内在因素——公司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以及公司章程自治的外部因素——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标准,即在公司主体差别上:闭锁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大于公众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在公司章程内容上:普通、内部事项自治空间大于基本、外部事项自治空间;在程序意义上:公司章程设立的自治空间大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自治空间。实证分析部分,包括了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五章。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恰逢我国公司法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修订活动,因此对于公司章程自治在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的表现和评价,则构成了本部分的主要内容。在第四章中,本文主要是在公司章程自治的标准上展开对原公司法的解读与评判。首先从对公司章程异化的原因入笔,剖析了国家强制主义、计划经济、社会本位三大观念对公司章程自治缺失的直接影响。尔后,运用前文论证所得的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标准,将笔墨集中在对原公司法中公司章程自治异化的几个典型实例的阐述,它们分别是公司经营范围的越权无效原则、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股东会中心到董事会中心的误读,同时说明了本文对于上述问题“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以章程自治为手段”的重构思路。在第五章中,本文以“理性自治的公司法修正之路”为标题,对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自治理念上的突破作了点评,一方面验证了本文关于扩大公司章程自治、实现公司自治的观点,另一方面也对新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表现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3.期刊论文张颖企业专利维权启示录之十二新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体现公司自治-江苏科技信息2007,(11)本文从一则新公司法实施前的司法判例出发,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新公司法中体现公司自治立法理念的任意性规范的确立,从而指出重新设计制定公司章程,既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的一种自由空间,也是公司迫切需要加以重视的首要问题.4.学位论文于海阔论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公司法三者的关系2009我国新《公司法》的修改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许多关于公司章程的任意性规范,扩大了公司自治的范围。这种变化一方面使企业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使公司章程能够真正成为企业的“自治宪章”;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章程的不确定性,为某些股东利用公司章程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埋下了隐患。目前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多集中在对“公司自治”、“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单个因素的探讨上,或者只是研究其中两者的关系。但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该问题,就必须搞清楚公司自治、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搭建了公司法律制度的理论框架,同时又指导着公司法律事务的实践发展。只有深刻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准确的把握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界限。本文采用了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结合,以及法条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公司自治、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三者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论述,以期对企业制定和修改章程提供有益的帮助。具体而言,第一章是导语,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章论述了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关系,通过对公司自治概念的剖析、公司法性质的探讨以及公司自治理念发展历程的描述,得出结论: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理念.第三章论述了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的关系,通过对公司章程性质、内容以及效力的探讨,得出结论: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根本手段。第四章论述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通过对公司法规范的分类,明确了强制性规范的特殊作用,进而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并参考了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得出结论:公司法为公司章程设定了界限。第五章引入了几个典型案例,对上述理论加以佐证和运用。第六章是对全文的总结。探讨公司自治、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三者的关系,实质上探讨的就是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其目的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作用,进而推动整个商业的发展。5.学位论文郭洪魁论公司自治——从公司法规范结构与公司章程入手2007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领域的表现;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具有像单个人一样行动的特性,公司自治正是对这种私人权利的保护。公司自治又分为狭义的自治和广义的自治,内部自治和外部自治。我国由于一直以来缺乏商事传统,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企业的人格被政府所吸收,1993年颁布我我第一部《公司法》由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使命以及落后的立法技术等原因,实际上是一部公司管制法,公司从设立到运行到消灭,有众多的门槛和限制,公司章程也沦为了工商行政部门的格式化文件,股东和公司的意思自由得不到体现,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2005年新的《公司法》将公司自治作为该部法律的精髓予以体现和保障,降低了公司准入的门槛、赋予公司章程较大的自治空间、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本文从公司法规范结构以及公司章程入手,对公司自治进行讨论,并就完善我国公司自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拙见。公司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强制法还是任意法?公司法是如何通过各种各样任意性规范来保障公司自治,强制性规范在公司自治的角色又是如何的?研究公司法的法律规范结构,分析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对公司自治的影响是探讨公司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本文第一部分对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进行了论述,全面归纳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性规范,分析了规范结构与公司自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是公司内部组织与行为的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同时也是公司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对公司成员和事务享有普遍的约束力,其实质是私法性规范。它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公序良俗,就具有合法有效性。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载体和手段。那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是怎样的关系?这种关系又是如何影响到公司的自治的呢?本文第二部分对公司章程的性质、地位以及现行公司法对章程自治的规定、公司法规范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公司章程对公司自治作用进行了探讨,并对章程的任意性记载事项进行了归纳比较。市场经济不但是民事主体的自由经济,也要受到社会化大生产的调整,完全的自治必然有其狭隘的一面,公司不但是意思自治的民事主体,也同样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研究公司意思自治,就必须研究公司意思自治与公司社会责任之间的调整与契合,如何在保证公司意思自治的同时,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各相关利益关系人的权益,达到效率与公平共举,各项利益的平衡,因此,探讨公司自治的空间也是本文需要研究的内容,本文第三部分对公司自治的内容、理论根源、和自治空间进行了探讨。通过以上的研究和探讨,第四部分笔者总结我国公司法的公司自治意义,分析了我国公司自治以及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这也就是本篇论文的立意所在。本文研究的方法工具包括对比研究、法律解释、归纳分析、实证研究。6.学位论文潘永松论公司章程自治2006私法自治作为民商法的基本理念,在公司法上体现为公司自治。公司自治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章程来实现的。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我设计治理空间的主要工具,所以公司章程自治是实现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的载体。自由主义经济以来,公司自治乃至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在公司法价值体系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然而20世纪以来,各国公司法都经历了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迁而屡遭修订,公司章程自治也受到了来自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冲击,但是公司章程自治理念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地位仍然不应动摇。公司章程自治是对应于市场经济的法律理念。公司章程自治理念使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主体,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预,也排除国家公权力的不法干预。公司章程自治理念承载了相信人的理性、尊崇人的自治、反对国家专横等厚重的私法价值观念。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