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1.3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1.4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1.5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1.6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2.2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2.3根据泉州市现状,按照《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A类建设控制区:古城区,即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西,南门水巷尾以北,破腹沟以东,北环城路以南的规划区域,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区。B类建设控制区:即新建市区,其范围为《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中除A类区和C类区涉及的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C类建设控制区:即四山两江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花山和晋江、洛阳江下游沿岸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D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A、B、C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3.2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A类建设控制区按《古城控规》规定执行,B、C、D建设控制区均按相应片区控规的规定执行,其中C类建设控制区的建设需同时符合《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的规定。3.3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3.4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城市特殊地段指B类或D类区24米以上道路的交叉口。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指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娱乐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交流中心、会展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不含商住楼或其它带有商业服务的综合楼)。3.5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其用地进深在50米之内的建筑,建筑密度不能高于60%,基地内绿化和异地绿化总量按30%控制用地内,绿地率不能低于20%,其余10%应进行同街区街头绿地的异地建设,异地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建设单位应在征用其建设项目用地时一并征用。3.6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3.7泉州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以绿化为主,绿地率不低于70%(作为广场,集中绿地不少于25%)的开放空间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的开放空间每超过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可给予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3.8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须按表3.1规定执行。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标准按表3.1执行。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3.9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防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调整建筑容量指标后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表3.1公共建筑、住宅停车场(库)设置指标规定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标准车位数(小型汽车)标准车位数(自行车)备注旅馆一类每套客房0.31星级宾馆二类同上0.21一般旅馆饭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3.6办公楼一类车位/100㎡建筑面积0.84机关、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二类同上0.52.0普通办公楼商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7.5体育馆一类车位/百座430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二类同上2.520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影剧院一类车位/百座4.040省市级影(剧)院二类同上2.550一般影(剧)院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5.0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5游览场所一类市区车位/100平方米用地面积0.08-10.5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郊区同上0.12-10.2二类同上0.050.2一般城市公园火车站车位/高峰日千旅客2.04.0码头车位/高峰日百旅客2.02.0住宅别墅车位/户1.5高级商住车位/户1.01一般住宅车位/户0.752注:1.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摩托车面积按1/3小车位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2.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铰接汽车自行车三轮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1.02.53.10建筑绿地控制3.10.1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布置,宜保留和利用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予绝对保护。建设用地的绿地率,A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25%,B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0%,C、D类建设控制区不少于35%。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及其他公共绿地,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符合下表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中心绿地名称设置内容要求最小规模(ha)居住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1.0小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功能划分0.4组团绿地花木草坪、卓椅、简易儿童设施等灵活布局0.04(二)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三)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70%。(四)宜采用开敞式分隔。(五)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六)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公共绿地计算。(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M2。(八)组团绿地面积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2M2/人。3.10.2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4.2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4.2.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4.2.3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4.2.4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4.2.5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4.2.6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4.3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4.3.1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表4.2高层建筑与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与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与东西侧低多层住宅间距板式高层0.5H1+0.5H212+0.5H3满足消防控制要求≥9M塔式高层0.33H1+0.5H212+0.5H34.3.2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4.3及图4.2所示控制。表4.3高层建筑与东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与西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与南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板式高层12M+0.4H30.4H1+0.4H2参见图4.1塔式高层12M+0.4H30.25H1+0.4H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