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公证制度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一、公证制度概述1、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2、特征(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3、地位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4、任务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5、作用(1)引导服务功能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2)预防功能(3)监督保障功能(4)沟通媒介作用公证可以作为增进了解、提升诚信、消除隔阂、建立信用机制和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二、公证法1、公证法律规范它是指调整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在公证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的总称,包括公证实体法规范、公证程序法规范和公证组织法规范。如《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程序规则》、《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收养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2、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和提出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客体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内容是权利义务,公证机构享有公证权、调查权、收费权等权利,承担保密、回避等义务;当事人享有公证请求权、委托权、回避请求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等权利,承担提供证据、不作伪证、交纳公证费等义务。3、地方公证法制建设三、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1、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公证由市、县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证处,不具备条件的在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剩余的个别转归人民法院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证处,中国公证员协会。2、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以事业体制为主体,多种体制并存的公证机构格局。3、公证制度的发展4、现代科技对公证行业发展的影响第二章公证的基本原则和效力一、公证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1、真实、合法原则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确实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所确认,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相符。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2、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原则(《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件若干暂行规定》“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选派单位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经公证后生效”;许多地方法规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互换等,应当办理公证”;电脑彩票摇奖活动应经公证;《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被寄养人必须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保密原则保密义务包括:要妥善保管公证文书和各种公证档案,防止遗失或泄密;不能私自向他人泄露公证内容;不能随便向当事人以外的人发放公证证书的正本、副本或抄本。4、回避原则回避是指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5、直接原则公证人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与办理公证有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由公证辅助员完成。6、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的原则二、公证效力1、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租赁合同)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如韩国法律规定,韩国公民或法人与中国签定的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4、其他效力(1)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担保法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不可撤销的效力如继承法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公证业务范围及其分类一、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1、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合同、协议(2)证明收养关系和认领亲子(3)办理继承公证(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单方出具的担保证书公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赠与等。(5)对招标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证明法律事件出生、生存、死亡、海难、空难、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2)证明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如证明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经历、身份、健康状况、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法人营业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有关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商业活动记录、证明文书、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本相符。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5、保全证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代管的房屋,或实施强制拆迁的,或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6、办理提存7、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1)办理抵押登记。(2)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或司法建议。(5)清点财产(遗产)、资金监管、财产分割。(6)公证调解,担任公证顾问,提供常年非诉讼法律服务,开展证前证后的服务。8、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公证二、公证业务的分类1、国内公证(民事和经济)2、涉港澳台公证3、涉外公证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文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第四章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一、公证机构1、公证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是具有服务、沟通、公证、监督职能作用的市场中介组织。公证机构是具有履行国家公证职权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双重职能的国家专门的法律证明机构。2、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组成设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公证处要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二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2、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3、公证处之间的关系“公证处受司法行政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4、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5、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6、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二、公证员1、公证员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2、公证员的基本职责和素质要求(1)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运用掌握和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民、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规范法律行为,教育当事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经济秩序、法律秩序,预防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五懂公证员。(2)基本技能A、扎实的文字功底,能够熟练撰写法律文书。B、深厚的法律功底。C、丰富的社会经验。D、收集、使用证据的能力。E、熟练运用计算机。3、权利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4、义务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5、任免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6、专业职务助理和四级为初级,三级为中级,二级和一级为高级;四级和三级需抒省级司法厅(局)备案,一、二需报司法部备案。7、主办公证员条件(1)品行端正,3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和职业纪律处分;(2)办证质量良好,最近3年内无错、假证;(3)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和丰富的办证经验;(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公证员职务3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公证员职务5年以上;或者担任公证员职务10年以上。8、注册注册机关为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申请---鉴定---考核---公告。延缓注册:(1)工作失职,造成错证的;(2)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证员声誉的;(3)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得等不清廉行为的;(4)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延缓注册、暂停执业的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公证员受到延缓注册、暂停执业处罚,在3年内再次出现,得吊销执业证书。三、其他公

1 / 2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