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月目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附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7一、编写提纲....................................................................................................7二、内容要求..................................................................................................10三、编写规则..................................................................................................371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推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地方投资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业务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传输、存储、加工、维护和使用的人机系统。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主要是指计算机网络、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支撑体系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以应用需求为主导,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解决交通运输运行监测、行政执法、运输组织、安全应急、宏观管理、政务公开等方面的突出业务问题,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对增强交通运输效能、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提高公众出行服务水平的关键作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以及项目审批等工作。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或技术上较为成熟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不开展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建设实施、运行管理,对项目建设质量、运行效果2负总责。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交通运输部负责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的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相关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前期各阶段研究报告的审查和项目审批,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申报要求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相关规划,研究制定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期建设的后续项目应在上期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后评价后开展前期工作。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具有通信信息、电子类相关专业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组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要求、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科学地进行分析论证,对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负责。多个编制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确定一个主编单位。主编单位负责协调有关合作单位的工作,对研究报告质量负全面责任。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对编制单位送交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预审,并将附有预审意见的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一式3份。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项目,涉及地方投资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应征求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落实配套资金,并将资金承诺函(或意向书)作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第三章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3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应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初步确定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和基本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主要应加强项目的需求分析,明确项目在解决业务问题中的关键作用、与体制机制变革和业务模式发展要求的适应程度。主要包括拟解决的业务问题分析、目标体系分析、业务逻辑及业务量分析、系统功能及性能(处理能力及特性要求)分析、系统结构分析等内容,以量化分析为主;在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基础上,明确项目总体框架、主要建设内容、初步建设方案和预期投资规模。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达到以下基本深度要求:(一)业务问题及其原因、目标体系、系统功能及性能、初步建设方案、投资估算间有严密的逻辑支撑关系;(二)具备可度量的效果性目标指标体系,目标体系能表征业务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改善程度;(三)系统功能及性能需求的量化指标能指导确定项目建设规模。第十四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综合研究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项目应用领域的业务需求和信息系统支撑能力的差距,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根据业务特征、建设条件,分析提出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技术设备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进行投资估算和效益评价;经多方案综合比选后,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条件成熟、投资效益好的建设方案作为项目的推荐方案。未报批项目建议书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加强项目的需求分析。第十五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采用交通运输部及相关部委发布并正在实施的有效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格式规范,内容全面,符合本办法的编制要求(见附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三)数据准确,论据充分,相关参数前后一致或相互支撑;(四)重大技术、经济方案,应有两个以上方案的比选;(五)所需的建设条件均已落实,附有项目评估、决策(审批)所4必需的相关合同、协议、意向书、政府批件等。第十六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以下深度要求:(一)建设需求、建设目标、系统功能及性能、建设方案、投资估算间有严密的逻辑支撑关系;(二)具备可度量的效果性目标体系,目标体系能表征业务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改善程度;(三)系统功能及性能需求的量化指标能指导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四)系统布局应能反映业务运行模式,体现业务特征要求;(五)应用系统及其子系统建设方案应能体现系统的业务逻辑、内外部相关系统(子系统)间的数据关系,有明确的系统开发建设工程量;(六)数据库建设方案应涵盖项目所需数据内容,有明确的数据来源、集成思路、布署方案和建库工程量;(七)所有硬件系统建设方案均应体现系统的性能要求,有明确的技术选型、集成思路、布署(布局)和配置方案;主要规格、参数能反应设备(系统)的单价。第十七条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达项目建设单位。第四章项目评估与审批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批复,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按相关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批复。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按规定主送或抄送地方相关投资主管部门。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评估后的修改报告内容和深度未达到本办法要求,或未附有项目建设单位预审意见的,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受理。项目建议书未通过审查、评估,项目审批部门将不受理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在分析项目建设需求的基础5上,评估项目在解决业务问题(或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及业务问题的改善程度,明确项目是否必要建设;评估项目主要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等是否明确、合理;说明主要建设内容的技术方案,评估其可行性;评估项目建设条件、软件开发和数据库建设工程量、投资规模;反映相关部门、专家的不同意见。咨询机构可聘请专家对项目软件开发和数据库建设工程量等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具体修改(补充)意见或建议,及时通告项目建设单位,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必要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建议暂缓评估。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审查、评估累计三次的项目建设单位,两年之内不得申报新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建设地点的变更,业务目标、功能定位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的变更),应重新申报项目建议书。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是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其他控制性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一)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包括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建设地点的变更,业务目标、功能定位、主要建设内容的变更,系统布局结构、主要技术路线的变更等),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投资额度(包括总投资及各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10%的,应重新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所调整且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包括总投资及各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补充说明。第二十四条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可由地方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初步设6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设计资质(国家重点项目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送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将初步设计批复及时报备项目审批部门,以便安排投资计划。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附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一、编写提纲1项目概述1.1项目背景1.2建设单位概况1.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1.4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1.5项目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1.6项目主要建设条件1.7项目投资与效益1.8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1.9问题与建议2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1业务概况2.2业务问题分析2.3业务问题原因分析2.4业务功能需求2.5系统性能需求2.6信息系统现状与差距2.7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项目总体方案3.1建设思路3.2业务目标3.3建设目标83.4总体布局3.5建设任务3.6总体架构3.7工程边界4项目建设方案4.1应用系统建设方案4.2数据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4.3应用支撑平台建设方案4.4主机及存储系统建设方案4.5终端系统建设方案4.6网络系统建设方案4.7安全系统建设方案4.8备份系统建设方案*4.9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4.10其它系统建设方案*4.11软硬件配置清单4.12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5环保、节能与职业安全卫生5.1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5.2能耗分析与节能措施5.3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6项目招标方案6.1招标范围6.2招标方式6.3招标组织形式7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7.1项目建设管理机构7.2运行维护机构7.3技术力量配置97.4人员培训方案8项目实施进度8.1项目建设工期8.2实施进度计划9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9.1投资估算9.1.1估算依据9.1.2估算说明9.1.3投资估算9.2运行维护经费估算9.3资金筹措10效益评价和综合论证10.1效益评价10.1.1经济效益评价10.1.2社会效益评价10.1.3项目评价指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