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87)交公路字215号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逐步实现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我们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现发布实行。1987年4月3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搞好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使公路运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路运政管理工作,要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提高行业经济效益,为广大用户、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服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第三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政府对公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做好对全行业的指导、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人员,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章工作人员第五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定编、定员、定职务,定期考核,择优录用。第六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配备标准应根据管理范围、车辆数量、工作量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最多每百辆机动车辆不超过一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掌握。第七条新增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2.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但具有多年管理工作经验和相应工作能力者,年龄可适当放宽;3.具有一定的公路运政管理知识或专业知识;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业务工作;5.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高政治、业务及文化水平。第九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确定各类业务、技术职务及职称。各类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地方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定员编制,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上一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核准。第十一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国家行政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在公路运输管理费中开支。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职能层次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州),县(旗),区(乡)五级管理体制。直辖市为中央、市、县(区)、区(乡)四级管理体制。但区(乡)一级的运管机构和人员,目前是否设置,要根据任务大小确定。第十三条交通部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总的方针、政策、战略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发展公路运输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2.研究制订有关公路运输行业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运输计划;3.根据国家运输政策、社会需要、车辆运用和车辆资源情况,向有关综合部门提出全国增加和更新车辆规划和车型、品种发展的意见。掌握汽车油料消耗情况,对机动车辆用油分配计划、销售政策、供应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提出建议或参加研究制定工作;4.对有关公路运输的税收、信贷、价格等政策的制订提出建议,当好综合决策部门的助手和参谋;5.协调公路运输行业内外经济关系和搞好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相互配合,组织指导公路运输行业协会工作;6.负责全行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和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7.组织对外交流,负责涉外公路运输的管理;8.组织公路运输业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积极开展咨询服务;9.统筹协调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新产品的开发及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10.负责技术发展、业务人才培训、智力开发的规划、指导工作。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2.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企业和站、点布局,指导和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3.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地、盟、州)公路客、货营运线路,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各运输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运输,编制指令性运输计划,并监督实施;5.掌握公路运输行业价格、税收、信贷的执行情况,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及改革意见;6.根据全国统一规定,负责客、货运输凭证及票据的印发、管理、监督检查;7.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生产;技术、经济资料的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组织好市场预测和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8.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车和更新车计划,向同级综合部门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省运力运量平衡、车辆应用、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9.负责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重大商务事故处理;10.组织培训运政管理人员,指导企业的技术、管理及司乘等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五条市(地、盟、州)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2.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3.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及统筹安排跨县(旗)公路客、货运输营运线路,搞好客车“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工作,核发经营许可证;4.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价格,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和改革意见;5.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保证指令性计划的完成;6.发放、管理公路运输统一单证,负责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管理;7.根据本地区社会及生产需要,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对新增、更新车辆的需求信息和车型、品种的发展意见,并负责提供运力,运量、车辆运用及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8.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的经营、生产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9.推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地区之间、运输企业之间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联营、联运;10.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的质量,做好对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分类指导,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第十六条县(旗)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2.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3.负责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好客、货运输秩序,对公路运输业的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调解运输纠纷;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5.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县行业发展规则;6.负责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7.掌握和提供公路运输经济情况,为上级制订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和更新车辆计划,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新增更新车的需求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汽车用油的供应工作;8.建立各类台帐,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9.负责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10.组织指导兴办停车场地、站点、食宿等服务设施,为旅客、货主、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修人员提供服务条件。第十七条区(乡)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2.审核、呈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开业、停业申请;3.负责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纠正违章运输,监督检查运价执行情况;4.发放、回收、管理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5.统筹协调农村公路运输的发展,提供规划意见;6.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建立有关台帐和工作日志。掌握运力、运量情况,及时上报各项统计资料;7.负责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和代征税金并及时解缴;8.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为运输经营者提供经济、技术信息;9.组织运输经营者片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10.调解当地公路运输业务、经济纠纷。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分别建立包括各项管理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及人员培训、财务管理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以保证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九条加强基础工作,进行源泉管理。建立和完善对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专业户执行运输法规、运输价格的情况,各种规费、税费的交纳情况,站、点及服务设施的完好情况,运输凭证及客、货票据的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运输质量及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第二十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要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的证件。第二十一条运政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严格按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办事,不准乱扣车、滥收费、滥罚款。第二十二条公路运政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按规定处理。对外地车辆,一般应填发违章处理通知单,转由车籍所在地的县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单位须将处理结果,告知发通知单的单位。第五章工作准则第二十三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和正确执行各项公路运输法规和规章,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第二十四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准则:1.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工作作风;2.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3.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深入站、点、线路了解情况,研究问题,解决问题;4.注重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为旅客、货主及运输经营者服务,对他们负责的思想;5.不搞地区封锁,划地为牢,一切工作必须维护国家的全局利益;6.提倡讲文明,有礼貌,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发扬成绩,纠正错误;7.加强政策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8.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损公肥私,贪污受贿。第六章工作装备第二十五条为了发挥公路运政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装备,以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十六条公路运政管理标志及管理证件式样,由交通部公路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七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个人,有下列事迹的,应给予奖励或表扬:1.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成绩突出的;2.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3.为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信息,提供服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4.在运输管理、技术改进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的;5.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运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1.违反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的;2.贻误指令性运输计划完成的;3.失职、怠工,给货主、旅客、运输经营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4.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危害的;5.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