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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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共同诉讼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2、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要多数当事人在同一程序中进行诉讼,就能够构成共同诉讼,即使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相互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也不妨碍成立共同诉讼。3、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分类一、根据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二、根据当事人的数量1、原告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2、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3、原、被告均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概念: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注: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当予以追加,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产生原因原因: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诉讼中标的是共同的。典型的共同关系财产所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是典型的共有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共有等等民法规定的财产共有情形。例:甲与乙是夫妻,若一方对共同财产提起诉讼,另一方则必须参加诉讼。甲乙共同财产例外1、按份共有中对否认共有人之一无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之诉。例:甲、乙、丙为按份共有人,甲提出对丙无所有权的确认之诉时,乙不必参加诉讼。2、共有权人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权利例:甲和乙是夫妻,甲将夫妻共同财产卖给了丙,丙对甲主张实现财产买卖,如果乙明确表示放弃,则乙无须参加诉讼,不构成共同诉讼。司法解释中的共同诉讼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2、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3、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4、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5、遗产继承诉讼,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的追加1、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2、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述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权利的,仍追加为原告;如果追加的为共同被告,而被告又不愿意参加,且不适合拘传的,可缺席判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概念: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客观牵连性,数人若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法院必须并案审理,合一确定的诉讼。特点1、共同诉讼人各自有独立实施诉讼的权能,可单独起诉或应诉。例:类似共同诉讼中,允许共同原告撤诉。2、在单独实施的诉讼中,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对其他没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拘束力。3、若其他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时,其地位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相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例: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未经全体共同诉讼人同意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普通共同诉讼概念: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特征一、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1、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类诉讼标的例:物管向数个欠缴管理费的业主提起的缴费诉讼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交通事故导致多人受伤而后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甲、乙、丙同时对丁的房屋主张所有权二、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三、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可分可不分)四、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普共诉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同一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合并,且当事人同意合理普通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1、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2、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行为间,仍然有一定的联系,其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法院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时,具有证明作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概念:1、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并接受诉讼结果的诉讼形式。2、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特点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即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诉讼代表人的条件诉讼代表人的条件:(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能够充分维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至5人,每个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和更换权限: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更换:诉讼中出现诉讼代表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以及不能尽代表人职责的情况时,可以由原推选代表人的当事人推选新的代表人予以更换。更换后的代表人继续履行原代表人职责;原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新更换的代表人具有法律效力。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为十人以上。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同一类诉讼标的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与起诉时仍未确定2、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推选>协商>指定三、注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1、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2、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3、推选不出的,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一、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并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登记。公告期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二、登记登记人要证明他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其所受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三、裁判效力1、对于已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直接的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答案】AC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中,银行将甲、乙二人一同起诉,将甲乙两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事实程序中的情况属于诉的主体合并。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案中,乙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甲、乙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C【考点】普通共同诉讼【解析】李某和李某的父亲因为受到张某的殴打,而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均为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属于同一种类,因此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在法律上,李某和李某的父亲受到的伤害彼此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存在第三人的问题。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考点】诉讼代表人【解析】《民诉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据此可知,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代表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答案:B解析:A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民诉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由此B答案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CD项错误,不选。黄琳婷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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