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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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建设〔2009〕255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建设局(建委):现将经重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设〔2008〕14号)同时废止。二○○九年七月一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和勘察设计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勘察设计企业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工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持有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包括专项设计)及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均需参加资质复核。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条资质复核的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现状;(二)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三)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四)勘察设计质量状况;(五)注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六)勘察设计企业年度经营情况;(七)勘察设计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八)勘察设计企业参加行业活动情况。第四条资质复核申报材料:(一)企业按照第三条内容要求整理的资质复核年度总结;(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及本人工作简介(所在单位盖章);(五)有效的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印模;(六)企业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七)资质复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资质复核程序:(一)资质复核部门下发开展资质复核工作的通知;(二)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复核材料统一收齐后,上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三)资质复核部门会同盟市建设主管部门现场抽查相关企业;(四)资质复核部门根据企业资质复核材料和现场抽查情况作出资质复核结果。第六条资质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及不合格。第七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质复核结果为合格:(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社会信誉良好;(二)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三)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质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二)不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三)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第九条资质复核结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记录。第十条对资质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该企业资质等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的规定,撤消或注销该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复核结果将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同时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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