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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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急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乌铁总〔2008〕550号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4日起实行,前发乌铁总〔2001〕105号文件同时废止。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2—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和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专用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是指在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审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交接等工作。军事专用线接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专用线的接轨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企业的运输需要,专用线的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第四条从事专用线建设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铁路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3—内从业,并接受铁路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并取得行政许可。第六条乌鲁木齐铁路局下设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程师室。专用线的接轨管理工作由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营业线接轨;(二)初步设计己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接轨新建铁路专用线;(三)在国铁营业线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的铁路专用线;(四)专用线改扩建及需要增加运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五)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第八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基本条件(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4—(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与铁路局应达成一致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技术条件:(一)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二)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三)汽车集运型专用线的接轨站间距原则上应≥50公里。(四)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五)新建、改建危险品铁路专用线,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等要求,并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5—第十条铁路局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专用线的接轨申请、组织现场踏勘、调研,审查接轨方案和设计文件;协调设计和工程建设工作;受业主委托向铁道部办理接轨许可;参加或组织竣工验收,并协调办理有关交接、开通事宜。第十一条专用线建设应结合其地理位置、铁路运量、货物流向、运输距离等因素,根据铁路行业管理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对铁路运输的需要,进行全面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本办法开展设计和建设工作。第三章接轨申请与审理第十二条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应向铁路局提出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的接轨申请,接轨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国家、省、市(地)、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支持性文件。(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三)投资来源及筹措方式(四)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运量、品名和流向;厂内装卸设备及能力情况;(五)厂(场)址与铁路相关位置示意图、厂内布置图及其它—6—相关工程资料;(六)与既有专用线接轨时,提供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接轨的协议。第十三条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一)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及规划,需要修建专用线时,合资铁路公司应同意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二)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由合资铁路公司先行向铁路局提交专用线接轨意见,其他程序按照本办法办理。第十四条对于有多家企业入驻的工业园区专用线接轨,应符合园区整体规划,并按照货运集中化的要求,集中设置。第十五条专用线业主应委托具备铁路工程咨询资质的的单位,进行专用线建设的技术咨询工作,并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第十六条铁路局在受理专用线业主接轨申请后,专用线业主应与铁路工程咨询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合同,铁路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铁路专用线建设前期工程咨询工作。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根据技术咨询意见,经研究后出具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意向性意见,作为专用线业主进行专用线建设前期工作的依据之一,开展专用线建设的前期工作。第四章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审查第十七条承担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铁路勘测设计资质,严格按照设计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7—否则不予审理。第十八条专用线业主应依据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意向性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专用线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并详细说明拟接轨车站的性质、办理客货运基本情况,如办理品类范围、近3-5年的到、发运量(货场和专用线)、设备条件等。(二)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三)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示意图、路网示意图、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四)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五)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七)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会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用线业主组织对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送达专用线业主。—8—专用线业主应与铁路局、合资铁路公司就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书面承诺函。铁路局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送达专用线业主。第二十一条专用线业主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的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办理专用线接轨申请。第二十二条专用线业主取得铁道部对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委托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铁路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用线的勘测设计。对工程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专用线建设项目应开展初步设计,所有专用线建设项目均应开展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三条专用线的初步设计须由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组织专用线业主及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第二十四条专用线施工图设计须由业主委托专用线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审查,审查意见报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核备。第二十五条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下阶段工作,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时,按有关铁路建设程序办理。—9—第五章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专用线的建设施工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11号令)和《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专用线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投资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第六章竣工验收和开通运营第二十八条铁路专用线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初验并形成初验意见,整改完毕后由业主以书面形式向铁路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专用线正式验收由业主组织或委托专用线项目管理单位、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委托验收时,由专用线业主将完整的竣工文件在验收前十天交被委托单位。第二十九条专用线及相关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线业主凭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许可证”在铁路局办理专用线开通使用前的有关协议和手续,主要有以下内容:1.与接轨站签订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并报铁路局运输处、货运处审核备案。2.与铁路局或铁路局指定的专用线管理单位签订专用线设—10—备代管、代维修协议。3.专用线业主自行养护和维修的专用线,由专用线业主落实设备管理和安全责任,报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备案。4.对需占用铁路用地的专用线,与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协议。5.对需办理车辆交接的专用线,与车辆管理部门签订车辆交接协议。6.对需移交铁路管理的设备,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7.对需新开办或变更车站货运和专用线业务的项目,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第三十条专用线验收合格后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提出专用线开通申请电报,由专用线管理办公室批复开通专用线设备。开办运输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其他第三十一条专用线以及接轨站相关工程的建设投资,由专用线业主承担。第三十二条凡专用线需要增加铁路运输作业人员的,按照部、局有关新增定员的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11—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前发《乌鲁木齐铁路局专用线管理办法》(乌铁总〔2001〕105号)文件废止。—12—主题词:专用线合资接轨办法通知抄送:路局各行政领导,存档。乌鲁木齐铁路局路局办公室2008年12月4日印发校对:赵强排版:杨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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