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北京市《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制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条款,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公司采取计划内和计划外的管理模式,对在公司内部农民工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计划内:凡是经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与公司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计划外:未经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作性质季节性强、以劳动小时为核算单位与公司签定短期劳动协议的农民工。二、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建立,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由总办负责。对地区行政管理部门、物业公司报送的有关农民工统计资料的报表,总办和会计部协商后,由总办报出。三、对于计划内的农民工,按北京市《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纳规定的养老、失业等保险费用。对于计划外的农民工,积极协助为其办理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手续,并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采取建立企业内部帐户的作法,解决好养老、失业的保险问题。四、在计划内的农民工,其养老、失业保险的待遇按《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五、在计划外的农民工,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积极做好养老、失业保险的基础工作。在申请办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手续的同时,建立好企业内部的个人帐户。1、在发放农民工劳动报酬时,按照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比例,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交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部分)。2、企业终止、解除农民工劳动合同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参照计划内农民工企业支付个人的比例,将企业应支付的费用支付给个人。两者均不考虑利息。同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3、个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支付个人存储的部分。并参照计划内农民工企业支付个人的比例,将企业应支付的费用支付给个人。两者均不考虑利息。4、公司与农民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可给予农民工一定的生活补助费,补助费的标准按《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失业保险的条款执行。5、农民工主动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时,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情况特殊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减半计发。6、凡雇佣的农民工的年纪超过国家规定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一律不再签定劳动合同,企业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雇佣的农民工的年龄已超过国家规定养老年龄的,应终止其劳动合同;确应工作需要,可改签劳动小时工协议。协议的拟订由总办负责。六、本办法由总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七、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