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海市双拥模范镇(街道)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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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双拥模范镇(街道)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临各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临各部队:《临海市双拥模范镇(街道)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双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临海市双拥模范镇(街道)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不断激发基层双拥创建热情,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开展创建双拥模范镇(街道)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途径。第三条双拥模范镇(街道)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第四条创建双拥模范镇(街道)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驻临部队的现代化建设。第五条双拥模范镇(街道)的命名范围:辖区内有连级以上驻军(含武警)单位的各镇(街道)。第六条命名双拥模范镇(街道)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保证质量。第七条双拥模范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第二章基本标准第八条双拥模范镇(街道)的基本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事关全局、涉及长远的大事来抓,健全以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党政军民形成合力,军地各级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年度有部署,平时有检查。有适应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措施和方法,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路子,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任务成效明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活动,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充分发挥军队优势,为临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认真落实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时间,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做好扶贫帮困、科技助民工作;在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加强国防建设和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适应新形势,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制度。退役士兵和伤病残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军人及军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兵员质量得到保证;优待抚恤补助不低于省定标准,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落实,生活略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做到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形象良好。(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双拥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坚持节日走访,双向服务,活动经常。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军民参与广泛。群众性双拥服务组织责任明确。镇(街道)各项制度健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拥军优属公约明确,定期检查总结,实现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不断拓宽领域,丰富内容。树新风、育新人,互相支持、互办实事。军民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中成效明显。军民联防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军队拥护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军民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妥善解决,无军地历史遗留问题,无重大军地纠纷。第九条市双拥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市级双拥模范镇(街道)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第三章命名程序与权限第十条命名程序:先由各镇(街道)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自荐,基本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以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名义上报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推荐材料;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单位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并提出初步意见,呈报市双拥领导小组审议。第十一条双拥模范镇(街道)由市双拥领导小组审定,以市委、市政府、市人武部名义命名。第十二条双拥模范镇(街道)一般每二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镇(街道),授予奖匾和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四章命名后的管理第十三条双拥模范镇(街道)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第十四条被命名的双拥模范镇(街道),每年年底要作出本年度双拥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并报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五条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届评选双拥模范镇(街道)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被命名为双拥模范镇(街道)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要及时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第十七条发生重大军地纠纷,应在及时妥善解决的同时,将情况报市双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镇(街道)称号。第十八条对在创建双拥模范镇(街道)活动中做出突曲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给予表彰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没有驻军的镇(街道)和市属单位(包括省、台州市属企事业单位),拥军优属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拥军优属模范镇(街道)或单位”称号,其命名程序、权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驻军单位中拥政爱民工作突出的,授予“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称号,由有隶属关系的各军兵种在临驻军的最高政治机关或部门提名,经市双拥办考核合格后,报市双拥领导小组批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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