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3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一)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额配置。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职级定额面积(㎡/人)正处级20副处级15一般工作人员10(二)专项服务用房㎡㎡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一)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人员类别定额面积(㎡/人)院士50教授20副教授15讲师10助教6备注:其它系列人员定额面积按教师系列同级人员计算。校内兼职不重复计算,取高值核定面积。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二)学院党政办公用房职级定额面积(㎡/人)正处级20副处级15一般工作人员10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4+博士人数×5+博士后人数×10(四)本科实验教学用房根据实验性质,将本科生实验教学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毕业论文实验四类。各类实验教学用房的定额标准如下:1、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2、专业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0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3、专业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16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4、本科生毕业论文实验定额面积0.6㎡/生。根据学科差异,调节系数k设定如下:调节系数(k)适用学院1.8化学、物理、生命、核学、基础医学1.5资环、土木、大气、信息、草业、公共卫生、药学、口腔、临床医学1.2数学1.0文科各学院定额计算公式:面积D=kM6.04)163220322432(论文人数专业实验人时数专业基础实验人时数基础课实验人时数(五)科研用房人员类别定额面积(㎡/人)院士50教授20副教授15讲师及以下10根据学科差异,学科调节系数k设定如下:调节系数(k)适用学院1.8化学、物理、生命、核学、基础医学1.5资环、土木、大气、信息、草业、公共卫生、药学、口腔、临床医学1.2数学1.0文科各学院定额计算公式:面积E=∑(教学科研在岗人数×定额面积)×k(六)专项补贴用房类型数量补贴面积(㎡/个)国家重点实验室N11800省部级重点实验室N21500人文社科基地、教育部工程中心N3200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N460国家重点学科N540定额计算公式:面积F=N1×1800+N2×1500+N3×200+N4×60+N5×40(七)人才引进用房定额计算公式:面积G=当年拟引进人才数×15㎡/人+15㎡(预留)(八)访问学者用房按各单位在岗人数,预留访问学者用房面积。单位在岗人数预留面积(㎡)<5030≥5050定额计算公式:面积H=预留面积(九)专用教室用房1、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用教室定额计算公式:(1)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500人以内:面积I1=R×1㎡/人(2)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500-1000人:面积I1=500×1㎡/人+(R-500)×0.6㎡/人(3)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1000人以上:面积I1=500×1㎡/人+500×0.6㎡/人+(R-1000)×0.3㎡/人2、艺术类学生专用教室定额计算公式:面积I2=本科生人数×6㎡/人+研究生人数×8㎡/人定额计算公式:面积I=I1+I2(十)学术活动室用房定额计算公式:面积J=各单位在岗人数×1㎡/人。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总面积=A+B+C+D+E+F+G+H+I+J第七条学校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平台用房,根据学校资源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用房面积,暂不收取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第八条各楼宇中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调配,优先满足相关单位的学科发展和引进人才的需求,也可用于联合实验室、交叉学科平台、创新平台等需求的临时用房。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三章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第九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各单位按标准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第十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以使用单位为核算对象,按“定额内预算安排,超定额自行负担”的方式收取。第十一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方式管理。下拨预算时,对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定额面积的单位,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按定额面积计算。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面积;负责与各单位签订《兰州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负责催缴各单位超定额使用公用房应缴纳的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预算指标下达及会计核算;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催缴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第十三条各单位上缴的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定额内面积×定额内收费标准+超定额面积×超定额收费标准。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具体标准为:(一)定额内面积,按15元/月·㎡计算;(二)超出定额面积10%之内的(含10%),超出部分按45元/月·㎡计算;(三)超出定额面积10%—20%之间的(含20%),超出部分按60元/月·㎡计算;(四)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90元/月·㎡计算。第十四条超定额使用公用房的单位,在签订《兰州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时,需填写《兰州大学公用房超定额使用缴费单》,明确缴纳超定额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经费来源,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第十五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缴纳,其中,定额内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由财务部门根据标准统一扣缴;超定额房屋资源条件占用费,由财务部门按照《兰州大学公用房超定额使用缴费单》扣缴;逾期未足额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财务部门将扣减该单位相关经费的预算指标。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公用房维修改造基金,专项核算各单位缴纳的超定额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公用房的维修、改造等支出。第十七条超额使用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0%的单位,在其按期、足额交清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前提下,将其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50%返还给该单位,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等公用性支出。对实际使用面积不足定额的单位,学校在安排预算经费时将给予一定的支持。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根据地域差异,计算实际使用面积时,对各单位在榆中校区所占公房面积设置调节系数0.9。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单独进行核算。第二十条重点研究基地的公用房根据其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今后将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