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道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兰院校产(200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加强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校办企业健康,蓬勃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我校校办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产处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校办企业(含公司)的财务活动。第三条校办企业(公司)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校办产业处设置校产财务室,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行政上归校产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指导。校产财务室行使学校赋予办理校办企业会计核算及监督检查各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财务行为的职权。第五条校办企业确因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需报经校产处批准。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法定程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使用无《会计证》人员上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校产财务室审核无误后办理。第七条企业法人是本企业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法人要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建设纳入自己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企业法人更换、调离、退休等都要办理交接手续,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实行离职审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审核、验收保管等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本单位会计工作水平。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九条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校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企业要建立存货的出入库制度,专人管理,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报校产处等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及时进行调帐处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第十三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钿帐(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第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十六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校产处、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四章负债管理第十七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第十八条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确认各项负债,正确进行帐务处理。第十九条校办企业对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必须经校产处批准,对提供担保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达校产财务室备案。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管理第二十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第二十二条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下,不得随意变动: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帐。2、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帐。3、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帐户的有关明细帐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出盈余公积。第六章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过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企业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管理第二十六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生产成本的界限。生产成本即产品生产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个成本项目组成。期间管理是指本期发生的直接计入损益的费用,一般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工业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存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第三十条校办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可在下列规范范围内提取以下费用:1、信息成交费,非本企业和非本项目有关人员,可按该项目收入的1—3%提取;2、摊销提成费,非经销人员和社会人员按实现收入的1—2%提取;3、风险准备金,科技企业和新上项目按收入的2—5%提取,用于科技项目开发。4、经理、厂长基金按收入1—2%提取。以上四项计提费用年底均无余款,结余增回原计提成本费用,并以税务局批复为准。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第三十一条利润是指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它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最终要素。第三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按规定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第三十三条学院是校办企业(含公司)的投资主体,应享有相应投资回报,按规定校办企业应返还下列款项:1、全额返还学校为企业职工垫支的工资总额,核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职工福利费用及垫支的其他费用。2、占用学校资源包括无形资产,应交纳一定比例使用费,具体比例另定。3、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获得的免:或退税应按比例上交学校,一方面作为国家对学校教学科研的支持,一方面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4、企业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后,剩余部分上交35%(未改制),改制企业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九章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企业应按规定期限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每一季度终了后向校产处及时报送一份由企业法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会计报告。校产处年终向院财务处报送汇总财务报告。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实施细则,并报校产处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产处财务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