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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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文件院发〔2009〕2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是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获得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财政专项支持的“质量工程”项目,为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现将《北京农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动员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坚持科学管理,做好对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的具体指导工作。附件:《北京农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农学院二ΟΟ九年五月四日主题词:印发大学生科研创业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农学院党政办公室2009年5月4日印发共印10份2北京农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08〕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进一步调动本、专科学生参与科学研究与创业计划活动的积极性,制定《北京农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为北京农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教务处负责,学生处、科学研究处、团委共同参与该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学校设立北京农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与创业教育教研室合署办公,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参与项目研究、实践的对象为本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一般以三至五人为一个项目小组;参与该项目指导教师为本校教师。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三条每年五月份,学校组织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的项目申报活动。经批准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开始运行,一般以一年为期。依据项目申报书的要求,由项目申请人填写立项依据(市场调研报告),现有研究(创业)基础,项目创新点(创业可行性分析),项目组成员和研究(创业)计划,预期效果(收益),经费预算以及项目指导教师意见等内容。第四条由各系(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填写、提交《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申请书》,各系(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第五条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组专家进3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分为向市教委申报项目和校内支持项目两级,每年总数为50项。第六条经过市教委批准的项目和校内批准立项的项目均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正式填写项目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交由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予以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项目运行与验收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7天内,按通知要求填写《北京农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责任书》,经指导教师签字,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由学校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各持一份责任书。逾期不报、未说明理由的项目,按自动放弃处理。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6个月后,应向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提交1份项目中期研究报告,报告要明确说明是否按计划要求和进度完成科学研究任务、遇到的困难、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等内容。如项目负责人欲中断项目研究,应在中期报告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按中止研究处理的,须停止经费使用,办理项目中止手续,并接受经费使用情况审计。第九条每年冬季小学期,由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同各系(二级学院)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于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好的学生团队给予表扬,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协调,帮助解决;对于没有认真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的给予批评,确定无法完成项目的停止经费使用。第十条按照实施计划完成的项目,由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程序是;1.由承担项目的学生团队写出项目总结报告,并提供论文、设计、专利或经过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支撑材料。2.指导教师写出指导工作总结,并由各系(二级学院)签署评价意见。43.项目涉及的创新科学研究成果由各系(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作为上报成果的支撑材料。4.市级项目按照市教委要求报送结题和验收材料。5.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基础上,评选优秀项目。第四章项目变更管理第十一条更改项目内容:根据更改内容的程度规定,凡是局部更改,如改变实验设计、实验方法、实验材料等而不改变项目基本内容的,经指导教师同意,系(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可以予以更改,并报送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备案。凡是更改项目基本内容的,原申报项目撤消,停止使用经费,更改项目按照新项目列入下年项目申请。第十二条更换项目成员:根据项目组成员责任规定,项目运行中一般不允许更改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换负责人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凡是需要更改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一般成员)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各系(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送学校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批准并备案。第十三条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凡是提前项目结题的,按照项目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不能接受项目结题。凡是推迟项目结题的,要由项目组负责人写出项目推迟结题申请,陈述推迟结题的理由,由指导教师签署同意后,报送院校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报市教委备案。推迟结题原则上不能超过原实施计划规定时间3个月。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内容使用经费。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负责项目经费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报销制度汇总原始单据,经项目指导教师签字、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办公室审核统计后,经由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后在财务处规定5的帐户内进行报销。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调查研究车费,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和材料费,实验仪器租赁使用费、参考书籍、资料文献费、复印费、出版费、必要的文化用品费用、会议费等。上述开支仅限于学生研究费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的研究经费。第十六条学校财务处依据相关管理文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反馈,学校纪检审对项目研究经费进行签审。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发现违规操作,一经查实,立即停止项目运行,停止经费使用。第六章项目运行条件保障第十八条学校为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学校现有示范实验中心、开放性实验室和各类专业实验室均能提供给学生科学研究和创业项目使用,学生使用中必须服从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定。各系(二级学院)要提前做好安排,学生要与实验室协调好项目实验的起始时间。第十九条学校图书馆和各专业资料室对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提供查询参考文献及其检索的支持与帮助。第七章项目成果及其奖励第二十条接受计划资助的项目形成的科学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系(二级学院)的领导和指导教师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实验、实习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学生在专业学术会议、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在有关会议上展示创新科学研究成果提供帮助。第二十二条项目指导教师参照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的条例计算指导工作量,并接受专项考核,项目结题验收后的下一个学期,指导教师按一个项目15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该教学工作量由各系(二级学院)统计,经大学生科学研究和创业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报教务6处汇总单列下拨,由系(二级学院)随教师个人岗位津贴发放。第二十三条参加项目的学生按照公共选修课的标准计算学分,申报成功市级项目并完成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成员计算2学分,项目负责人计算3个学分,申报成功校级项目并完成项目,通过结题验收,项目成员计算1.5学分,项目负责人计算2.5学分。被评为优秀项目的项目组成员每人再加1学分,并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指导教师将发给相应荣誉证书。第二十四条参加《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按照项目责任书规定完成该项目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考核合格证书”。学校鼓励在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中成果显著的项目团队,积极申报国家及市级有关奖项的评比,对于获得国家级与市级奖项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与奖励,对项目指导教师给予同级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正式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文件的解释权归教务处。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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