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07〕3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华南师范大学二OO七年一月四日—1—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行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保障学校办学资金来源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本办法所讲之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学分学费,自愿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费,延长学籍的学费。本办法所讲之住宿费,是指入住本校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学生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第四条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大学生的法定义务,学生应当提高认识,增强法律义务和诚信观念,主动、及时、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得拖欠学费和住宿费。—2—第五条学校对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坚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第六条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及时将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第七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费、住宿费等进行管理以及对收费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院系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及时和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第二章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第八条学费和住宿费的缴纳,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或者按财务处指定的其它方式。第九条新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如下程序缴纳: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在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录取学生的姓名、考号等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处交合作银行制作学生银行卡及交费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按新生交费须知所要求的交费方式和时间一次性交清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老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如下程序缴纳:财务处在暑假前将新—3—学年的交费通知发到院系,各院系将通知要求传达给全体学生,学生按学校交费通知所要求的交费方式和时间到指定银行一次性交清新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教务处、研究生处和总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或住宿变动情况告知财务处,以便做好新学年的收费准备工作。第十条财务处在新学年开学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工作,并将交费名单和票据发放到各院系,由各院系作好新学年注册准备工作。学生在新学年报到时,到所在院系领取交费票据,凭交费票据进行注册。第十一条院系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到财务处领取学生缴费票据,并及时将缴费票据发放到学生个人手中。各院系须将负责领发票据的人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第十二条学生要妥善保存好自己缴费的票据,以便日后核查。学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或毁损缴费票据,财务处不予补办。第三章学费和住宿费的缓交第十三条为贯彻和体现以生为本原则,允许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学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缓交学费或住宿费:(一)本人为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者;(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且家庭经济贫困者;—4—(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且家庭经济贫困者者;(四)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贫困者;(五)父母双方下岗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者;(六)因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房屋倒毁、或家庭成员伤亡、或当年严重失收者;(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贫困者;(八)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贫困者。符合以上条件,但已享受以上相应方面的资助或已享受社会人士、组织、单位给予资助的除外。第十四条一年级新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符合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学生,到院系新生报到接待点领取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交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交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二)审查。院系副书记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三)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四)审批。财务处对符合缓交条件者予以审批。—5—第十五条老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符合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学生,到院系办公室领取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交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交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二)评议。辅导员召开学生党团组织负责人、级委负责人和同学代表会议,对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及其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客观的评价意见。(三)审查。院系党政领导召开会议,对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缓交条件者进行造册登记(一式三份),由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报表和电子文档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四)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五)审批。财务处对符合缓交条件者予以审批。第十六条学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在约定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缓交学费、住宿费的期限不超过当年11月30日。第四章对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处理第十七条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学生提供如下途径—6—帮助其解决学费、住宿费:(一)申报国家助学贷款;(二)提供勤工助学机会;(三)推荐参加国家、省政府和社会助学金评选;(四)对符合减免学费条件者予以减免学费;(五)允许半工半读或休学打工。第十八条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获得国家、省政府和社会的助学金以及国家、省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奖学金以后,应当首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住宿费。院系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处)、校团委在评选奖助学金过程中,应当动员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将获得的奖助学金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并协助办理代缴手续。第十九条对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其未缴清所欠学费、住宿费以前,学校可以同时采取以下制约措施:(一)不进行学籍注册;连续两年不交清学费的,未经批准不再给予注册;(二)不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三)停止图书证的使用;(四)考试成绩不予公布和查询;(五)在校园网和公告栏发布催交学费、住宿费通知;(六)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催交学费、住宿费通知书》;(七)调整住宿档次;—7—(八)暂缓安排学位论文答辩;(九)暂缓制作或颁发学业成绩登记表;(十)制作欠费情况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并寄发用人单位;(十一)其它有助于收缴学费、住宿费的正当措施。第二十条院系应当加强对欠费学生的教育,党政领导每学期与欠费学生召开一次座谈会,并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引导学生克服依赖国家、依赖社会、依赖学校的思想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提高自立自强能力,督促学生尽快缴清所欠学费和住宿费。第二十一条院系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并定期将学生欠费情况告知家长。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华南师范大学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华南师范大学办公室2007年1月5日印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