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10〕5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公务人员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的使用管理工作,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为本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管理中心)受市国土房产局的委托,具体承担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务人员所在单位、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工作。第三条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市公务人员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受理、审核、分配工作,并对骗取保障性租赁房的行为进行核查。第四条承租使用保障性租赁房的公务人员,应自觉遵守《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五条公务人员为两人合租一套保障性租赁房的,合租人双方应分别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六条合租的保障性租赁房公共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和学习需要,仅限于双方共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占用或双方擅自协商分割使用,并保持通行便利。第七条公务人员为两人合租一套保障性租赁房的,如一方有亲属、朋友等非申请人临时居住的,应先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并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临时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应提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经市公房管理中心同意。第八条公务人员为两人合租一套保障性租赁房的,其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由承租人双方分别按50%的比例缴交;涉及承租房屋的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由承租人双方自行协商缴交。第九条合租的一方退出保障性租赁房后,另一方承租人承担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和房屋公摊水电费各50%的费用,剩余50%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承担;涉及承租房屋的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第十条公务人员为单身申请户在承租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主动申报退出合租的,应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退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金等各项费用后,再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退房手续。办理退房时应保持房屋固定装置和设备完好、房屋应清理干净。第十一条合租一方承租人退出的房间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收回和分配。退出的房间在空置期间,另一方承租人不得占用。如有占用的,占用的一方承租人应依合同约定按市场租金缴交整套住房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市公房管理中心还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单位。第十二条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的单身公务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后,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在办理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后,十日内办理退房手续并腾空退出原承租的保障性租赁房。第十三条公务人员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后,违规使用保障性租赁房或超过3个月未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第十四条公务人员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后,经核查属骗取保障性租赁房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进行处理。对已骗租保障性租赁房的,所在单位予以取消租金补助,并追缴已发放的租金补助金。第十五条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的公务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有义务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对保障性租赁房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巡查。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