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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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委组〔2006〕56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2006年6月29日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和加快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中的作用,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在总结《厦门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厦门市辖区内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社科研究、文艺创作、体育竞赛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高技能人才。第三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以选拔对象对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推荐、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从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等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第五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第二章资格和条件第六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第七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在近四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1、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人员。2、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市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企业的管理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位居全省、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3、获得四项以上国家专利,并在应用后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前二位专利权人。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或二项三等奖的首位人员。5、获得省(部)级优秀新产品、技术开发一等奖,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6、获得副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项二等奖的首位人员。7、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项目攻关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和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经市场检验,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8、在工程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二位,或二等奖的首位人员。9、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省内外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10、对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对厦门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11、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突出,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副省级一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和被同行公认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12、在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中成绩卓著,注重反映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级二等奖以上、副省级一等奖以上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奖,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赛中获一等奖,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13、在体育工作中,培养出获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和全运会前三名、获全国性单项锦标赛第一名的运动队或运动员,为我市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教练员;获得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前三名以及全运会或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冠军的运动员。14、专业技能水平高,在生产工作岗位中具有高超技艺并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或获得副省(部)级以上技师级竞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优秀技术能手的人员。15、在其他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岗位中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者。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八条市拔尖人才的推选,由所在单位采取组织(含单位、学术团体)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本着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群众意见的原则,按规定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推荐。市委组织部根据选拔条件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复核考察、筛选,提出初步人选名单。第九条根据初选对象从事的专业、管理类型,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初选对象进行专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第十条专家评审的结果,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市拔尖人才预备人选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公示,由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并提交市委研究通过。第十一条经市委批准通过的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第四章义务与待遇第十二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二)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厦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三)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领军作用,积极培养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认真做好“传、帮、带”,努力建设我市青年专家队伍。(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为我市人才工作献计献策。第十三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一)市拔尖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周期性轮训。(二)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与补助及厦门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基金资助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市拔尖人才成果的开发应用,确保科研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三)在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和评聘;在享受市拔尖人才待遇期间,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本单位职数。(四)参加本市组织的短期考察、学术休假和每年一次的常规健康体检及其它相关活动。(五)享受市拔尖人才津贴。(六)具有市专家协会会员资格。(七)市拔尖人才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时享受重点引进人才的待遇。第五章管理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在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中牵头抓总,行使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职能,并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市拔尖人才的具体管理单位和部门。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为市拔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帮助市拔尖人才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与拔尖人才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才意见、建议和要求。第十六条市拔尖人才原则上以两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市拔尖人才应每年将自己发挥作用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书面报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委组织部,并接受其考评和工作检查。两个管理周期届满后,其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且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可继续参加新一周期拔尖人才的评选。第十七条管理周期内,市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市拔尖人才的管理范围:(一)调离厦门且不再为厦门工作的;(二)从原专业技术岗位或企业事业管理岗位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三)其它必须调整的情况。第十八条在管理期间,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罚或处分的当月起,取消其市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区、市直各系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本系统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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