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民院发〔2009〕19号关于印发《大连民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为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求,有效推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现将新修订的《大连民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2-大连民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大学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由学者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其目的是加强学者专家在学术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和风尚,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第四条设立学校和基层两级学术委员会。各基层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第五条学校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党委审定。第二章组织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3-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其他委员若干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经学校党委会讨论批准,由院长聘任。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应保证任职一届期满。如果委员任职期间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须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予以调整。第九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决定。第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一)讨论或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教学、科学研究事项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审议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相关学术事项;(四)按学校有关规定,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五)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方案;(六)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4-(七)指导全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八)处理学校、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九)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评判;(十)受学校或相关部门委托,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提供咨询意见。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会议一至二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分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集和准备。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第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提案交由办公室处-5-理,同时呈送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分委员会会议,或临时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第十六条对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会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召开,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议定的事宜若涉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时,应自行回避。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与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宜有直接利益关系时,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第五章权利、义务与纪律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一)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三)就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四)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三)带头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决定。-6-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的纪律(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对学校和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保密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保密;(二)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三)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向办公室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第六章基层学术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审议工作及本单位(或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咨询与审议等工作。第二十二条基层学术委员会人数应限定在本单位(或学科)现有专业技术人数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委员任期三年,原则上应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若人数未达到规定的下限,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充德才兼备、威信较高的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其他人选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提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选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根据工作-7-需求聘请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第二十三条基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主任人选由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推荐,校长聘任。副主任由基层单位聘任,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期间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应担任的,由基层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的替换,由各基层单位研究决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五条基层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议事规程、权利、义务和纪律应参照本章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基层学术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02年颁布的《大连民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主题词:学术团体委员会△章程通知大连民族学院办公室2009年5月20日印发(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