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doc-模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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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富政〔2005〕6号关于印发《富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富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月十九日富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畅通,加大污(废)水处理力度,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富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的处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排水设施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富阳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富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对直接或间接排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富阳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富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行为进行处罚。—2—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富阳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区域排水详细规划,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第九条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理厂等城市排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第十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自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已设置公共排水设施范围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必须接入公共排水设施,逐步实行集中处理。—3—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第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集。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六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4—第十八条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单位的工业和生活污水必须进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自行排入城市河道。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区域,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第十九条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第二十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第二十一条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排水单位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排放。—5—第二十二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第二十三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单位应当服从调度。第四章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接受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和范围由市污水处理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和使用自来水的入网企业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厂在供水价格上一并收取,另行结算;入网企业使用自备水的,总排污口应设置流量计,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排污总量按实单独收取;污水日排放量在500吨以上的企业应加设COD在线检测仪。第二十七条入网企业必须接受和配合富阳市市政主管部门对入网污水的调度以及水质、水量检测等管理,每月向市市政行—6—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污水量和水质数据。第二十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制定污水处理的应急预案,以保证特殊情况下污水输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第三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二)排水沟(渠)护坡两侧各1米至3米;(三)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第三十二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控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排水管、沟(渠)上凿洞接管排水;(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7—(三)损坏或移动井盖、井座等设施;(四)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性等物质的液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阻塞排水管、沟(渠)及出水口;(六)其它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堵、迁移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恢复原排水设施功能。第三十四条对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供保护方案,并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排水干管、直径800mm(包括800mm)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20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排水干管、直径800mm(包括800mm)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事先提供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三)在排水干管、直径800mm(包括800mm)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10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负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四)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应提供作业方案,—8—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阀门等城市排水设施不得覆盖。在城市排水设施控制管理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三十六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第三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第三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第三十九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第四十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第六章法律责任—9—第四十一条应进入城市污水管网而拒不入网,且任意超标排放污水的排水单位,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一)未按规定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二)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擅自排水的;(三)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要求排水的;(四)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五)不服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排水的调度措施,或不按规定要求暂停排水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未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因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听劝阻、不改正违法行—10—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一)强制封堵违法接入的排水口;(二)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物品。第四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养护维修城市排水设施的;(二)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损坏或发生事故,未及时赶到现场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第四十七条排污单位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每天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加收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仍未缴纳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停排等措施。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乡镇的集镇排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主题词:城乡建设排水管理办法通知抄送: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0月19日印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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