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各位监控人员、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我们公司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组织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从2011年8月1日开始,按此《办法》进行严格考核,按时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保障安全运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科学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全时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第三条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实行监控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岗位、车辆经营业户、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秦秋云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赵士峰、刘贵海任副组长,陈昌金、刘丽君、秦敏、吴芳为成员。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标准。二、组织检查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三、对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公司成立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设在安全科部,是公司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定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各车辆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公司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监控管理信息。二、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处理、协调。三、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的应用进行监管。四、负责组织对驾驶员如何应用终端设备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和设备、网络供应商处理GPS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六、对营运车辆进行适时抽查监控,对不按制度落实、处理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踪。七、通过GPS信息平台向营运车辆驾驶员发布相关安全行车和调度信息。第六条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全程全时监控管理。认真落实好GPS监控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好监控管理责任人员、设备管理责任人员,日常监控检查人员,进行备案存查。一、GPS监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二)结合本企业情况,组织制订本企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三)负责本公司监控工作所需设备、网络、人员、值班电话的配备,对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落实、检查。(四)研究、处理本企业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落实、解决GPS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差错,不得推卸责任或误导驾驶员。二、公司GPS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拟定。(二)负责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全程全时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三)及时纠正和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落实、处置各类报警信息。(四)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发气象、道路、安全提示等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五)组织维护人员每天发车前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GPS信号的正常传送,负责对有问题的设备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六)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操作技术及简单技术故障排除。(七)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八)负责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的录入、变更、收集、分析和上报。(九)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落实责任,对违章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三、GPS监控中心人员条件(一)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二)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熟知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指挥驾驶员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三)熟悉GPS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GPS监控平台操作技术。(四)熟知本企业车辆号码、驾驶员配备情况、行驶线路、道路等级、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四、公司GPS监控中心人员职责(一)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认真做好安全监控记录。(二)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落实。(三)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情况,填制专项表格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四)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处理。(五)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提示信息。(六)收到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及时制发信息向营运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七)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及时落实劫警信息,属实的联系报警处理。五、相关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监控检查、监控工作程序、监控岗位职责等。六、原始记录企业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第三章设备的安装与管理第七条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均须安装GPS终端设备,上路营运前必须安装完毕,全部纳入安全监控管理。第八条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所有权属于水浒客运公司,车辆报废或过户时,将GPS车载终端设备交回公司。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维护费、网络服务费由车辆经营者承担。第九条GPS终端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完毕,由监管中心联系入网。第十条监控中心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微机、打印机等设备和供上网监控的网络,有效的值班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通。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应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一条为加强GPS车载终端的管理和维护,监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一、根据安装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二、根据企业监控中心的安排,对存在故障的车载终端设备联系维修或调换。三、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拆卸和安装。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各企业监控中心应根据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数量配备维护人员数量,50辆车配置1-2人,100辆车配置2-3人,200辆车配置3-4人。维护人员要求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以上汽车电工维修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在GPS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下对有故障的车载终端进行检查,排除故障。第十二条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企业、线路、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有效。企业监控中心需增加监控值班人员帐号的,需向公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个人用户信息不得泄露。第十三条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加强对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故意破坏正常监控工作,不得私自移动、拆除设备。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第四章安全监控管理第十四条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做好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全面监控管理,督导车辆正常运行。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的监控,对加班、包车、旅游和夜间运行车辆进行特别监控。一、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或其他级别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行驶路段有路面限速规定的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规定速度的,按交警部门限速规定执行。超过设定时速10%以内,持续3分钟以上的,或者在冰雪、雨水、大雾天气条件或集市、村镇路口、人口密集场所等需低速运行道路条件下明显超过正常安全行驶速度的为超速行驶;超过设定时速20%,持续1分钟以上,或一个班次三次以上超速即为严重超速行驶。二、疲劳驾驶的界定。根据省交通厅规定连续驾车超过3个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开车的,视为疲劳驾驶;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视为疲劳驾驶。经落实确定属于不按规定使用IC卡导致的疲劳驾驶报警超过二次的,视为疲劳驾驶。三、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零点以后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防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对夜间10时以后运行的车辆每2小时进行一次历史行驶轨迹的查询,发现连续3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调换接力驾驶员的,应提醒驾驶员停车休息或调换接力驾驶员,对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的车辆,每小时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异常停车4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四、报假警:如客运车辆未遇到任何紧急情况,驾驶员误报警月累计3次,或年累计5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当月超过三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值班人要及时汇报领导,适时排除故障。第十六条监控值班人员接到车辆报警信息时,要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发现有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及时落实原因,问题不明确或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企业监控中心要认真、如实地作好各项日常记录,每月汇总归档,以完善GPS监控管理基础工作。第十七条车辆运行中如遇有抢劫等警情时,驾驶员应通过报警装置立即向企业监控中心报警并设法报警。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落实清楚,采取措施,及时报警,驾驶员因误操作按动报警按钮时,应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第十八条监控值班人员发现车辆有违章行为时,要及时下达安全指令,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应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留有记录和报告供查询。第十九条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路阻情况,监控值班人员要根据掌握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山区、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进行减速安全行驶提示。第二十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恶劣天气或路阻等情况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企业监控中心应及时落实信息情况,属实的应及时制发信息对相关驾驶员进行通知。第二十一条车辆运行途中驾乘人员要及时查看显示屏上的信息,按照下达的安全调度指令进行作业,对信息不明确、存在问题的及时联系监控中心。任何人不得通过GPS信息平台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第二十二条在加油站等有爆炸危险的地区,不得使用车载设备发送信息,不得进行设备调试或插、拔IC卡,以免发生危险。运行在雷暴区域要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后,关闭GPS设备,避免雷击事故,出危险区域后及时接通并进行说明。第二十三条监控中心应经常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监控情况,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对监控过程中发现需要完善或改进的功能及时反馈公司领导。第二十四条运行管理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或紧急任务要求,可以通过GPS对车辆进行实时调度和指挥。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完好无损,信号接收畅通(设备本身质量引起的要及时报修),驾驶员负有监管责任,对在GPS安全监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要根据安全监控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车辆运行安全。第五章值班制度第二十七条监管中心实行适时监控、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