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高层次人才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各有关单位:《淮安市高层次人才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淮安市高层次人才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04年3月23日附:淮安市高层次人才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培养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委知[2003]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淮发[2003]63号)精神,结合淮安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促使培养对象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增强淮安的科技竞争能力。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市“十百千”人才计划培养对象。第二章培养第四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一)每年举办1-2期政治理论培训班,保证每位培养对象在管理期内参加一次省或市举办的政治理论培训班。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开展国情、省情和市情的考察活动,对他们进行以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为宗旨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他们顽强拼搏,勇攀高峰。(三)主动关心培养对象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对积极要求入党的,要重点培养,符合入党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入党。第五条注重知识更新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每年举办1-2期知识更新培训班。学习市场经济、WTO相关知识以及法律法规、金融、现代科技等方面的知识。经常性地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际国内知名专家来淮举办的专题讲座或培训班,吐故纳新,开阔视野,增长知识。第六条加强业务培养,提高培养对象的业务水平。(一)积极利用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等“333工程”培养基地的资源优势,每年联合举办1-2期培养对象业务培训班或学术研讨会,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在经费和时间上予以保证,并为培养对象的业务学习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拓宽培养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培养对象的业务培训。要有计划地选送他们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学习进修,参与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选派他们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或到国(境)外考察、留学深造。第七条积极为培养对象创造成才条件。(一)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项目及经费。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培养对象申报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争取国家和省重点研究课题、重点项目的立项和经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申请“333工程”项目资助经费和公费出国资格。(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培养对象从事重大项目、课题的研究。市计划、科技等部门对于培养对象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在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上应给予重点支持和保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为培养对象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三)为培养对象选聘导师。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培养对象所从事的专业,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选定,也可由个人选择,报所在单位审定。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国内或省内学术、技术界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或各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第八条加大投入,强化保障激励,调动培养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设立“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择优定向资助培养对象主持的国家、省重点项目和重点研究课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培养对象给予重奖。为培养对象发放图书资料补贴,对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和市“十百千”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给予定期定额补助。第九条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技术地位和社会影响。(一)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原则,积极推荐优秀培养对象担任重大项目课题组、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进入有关国际性、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可优先从培养对象中选拔。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应重点保证培养对象晋升的岗位指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破格评聘。(二)积极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适时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企业、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三)加大对优秀培养对象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四尊”氛围。组织、人事等部门要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注意发现培养对象中好的典型,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脚踏实地、忘我工作的培养对象,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部门,要及时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第三章管理第十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按照“上下结合、分层管理”的原则进行。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市“十百千”人才由市人事局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坚持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一)目标管理。培养对象在入选后要制定培养期内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所在单位要与培养对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双向目标责任书报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双向考核的依据。(二)动态管理。培养对象的培养周期为3年。培养期满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下一周期的培养对象。对在政治上或其它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出国进修逾期不归、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以及其它原因已不宜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在市内调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跨省或跨市调动的,须征得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同意。跨省调动的省“333工程”培养对象,还须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建立信息反馈和定期报告制度。(一)信息反馈制度。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各县(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培养对象通报有关政策,听取培养对象对做好培养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建立培养对象信息库。及时了解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实施跟踪管理,跟踪服务。(二)定期报告制度。培养对象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工作主管部门(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层次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每年要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落实培养措施及培养对象成长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三条密切与培养对象的联系。实行高级知识分子联系卡制度,畅通培养对象与组织人事部门经常性联系的渠道,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所关心、关注的问题。鼓励培养对象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第十四条关心培养对象的生活,主动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一)对培养对象生病住院、遭遇灾害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要及时组织慰问,并提供适当的困难补助。(二)每年组织培养对象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三)每年组织培养对象进行一次疗养。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