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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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湖财社[2006]181号【颁布部门】湖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06-03【实施时间】2006-01-01【时效性】有效各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39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6〕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三日当前页码:2   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39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6〕37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再就业资金筹集  第三条再就业资金的来源和筹集: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可用于再就业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四)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各项资金,并纳入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当前页码:3 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  第三章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六)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就业监督体系建设经费;  (九)《再就业优惠证》等工本费  (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的变化、扶持政策的调整和各项资金到位等情况对具体支出项目进行修订。  第四章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当前页码:4   第七条再就业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四)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五)高校毕业生六个月内末实现就业的;  (六)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  (七)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八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绩效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使用,严格按程序操作,严禁用于与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须及时、足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支出项目进行分账核算当前页码:5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一律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条资金补助对象、申请程序和资金补助标准  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项目在使用管理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一次性再就业补助在项目之间不得重复申请补助。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补助(贴)范围、补助标准和申拨程序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未落实的,不参照执行下列规定。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经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的持《再就  业优惠证》人员、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款申请应附培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和接受培训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还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每位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当前页码:6   3、职业培训标准  补助标准控制在500-800元范围内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  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符合条件人员,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必要的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符合条件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培训机构。生活确实困难对象是指城乡低保人员和其他困难人员。  (二)职业介绍补贴。  1、职业介绍对象:  经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是指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就业人数)。  2、职业介绍申请程序:  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为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费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拨款申请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备案证明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当前页码:7   3、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人次20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1)企业(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照湖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招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并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2)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  (3)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或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招用本企业(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满6个月人员的,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  (1)企业(单位)拨款申请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半年企业(单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税票复印件、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季度或半年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给予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当前页码:8   (2)灵活就业人员的拨款申请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半年、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3、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其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额的50%。  (四)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担保贷款。  1、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象:  贴息与担保贷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厂矿从事的商业、饮服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商品零售、搬家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也可申请财政贴息或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费。  2、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程序:当前页码:9   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后,可持完息凭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需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人从事微利项目证明、贷款人还本付息凭证等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3、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或失业登记证明或高等院校毕业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实行个人有效担保和担保基金担保相结合的办法。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再就业小额贷款一般由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确无贷款担保的困难人员,在承诺还款的相关条件后,方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同时要不断完善担保制度。  4、贴息标准与贷款额度。  (1)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按实际付出的利息支付。  (2)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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