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电建协〔2011〕20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中电建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可登录查询。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二Ο一一年一月三十日—2—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第五条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3—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八条管委会的职能是审定和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第九条管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建协本部。第十条秘书处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第三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规定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分甲、乙两级,并分别设发电、输变电工程两类。具体规定如下:(一)甲级必备条件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2、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60人以上。其中,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每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3、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4—4、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5、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idt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6、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3A级;在所有质量评价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7、企业无违约、无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8、申报发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热、水工、金结、机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规模和容量的质量评价的需要:(1)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2)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3)风电单机容量1.5MW及以上。9、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电热、输变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电压等级质量评价的需要:(1)电压等级1000kV输变电工程。(2)电压等级±8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10、申报发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1)监理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两个及以上工程项—5—目建设管理业绩。11、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1)监理单位应有电压等级1000kV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级±8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电压等级1000kV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级±8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二)乙级必备条件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2、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岗位资格的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每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3、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4、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5、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idt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6、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2A级及以上;在所有质量评价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7、企业无违约、无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6—8、申报发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热、水工、金结、机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规模和容量的质量评价的需要:(1)火电单机容量300MW级及以上。(2)水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3)风电单机容量49MW及以上。9、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电热、输变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质量评价的需要:(1)电压等级500kV输变电工程。(2)电压等级±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10、申报发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1)监理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11、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1)监理单位应有电压等级500kV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级±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电压等级500kV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级±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第四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相应执业范围第十三条发电工程类(含火电、水电、风电、燃机、核电常规岛及其它新能源等)执业范围。—7—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发电类工程的质量评价。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下列发电机组类工程的质量评价业务:1、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以下(不含600MW级)。2、水电装机容量250MW及以下。3、风电装机容量49MW及以下。4、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各类新能源工程。第十四条输变电工程类(含换流站、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等)执业范围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质量评价业务。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的质量评价业务。第五章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管理第十五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申报一、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是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二、首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原则上只能从乙级开始申报。三、质量评价单位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报表(见附表)。(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8—印件。(五)工程建设监理或工程建设管理的业绩(业主证明原件或合同复印件)(六)各专业质量评价人员清单及对应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七)本单位负责完成及联合完成的主要质量评价项目业绩(业主证明原件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电子版)(八)质量、安全、信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九)技术检测设备台帐。(十)质量管理体系或“三标一体”建立及认证证书(复印件)。(十一)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升级一、升级的条件(一)发电工程类乙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在2年内与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进行工程质量评价3及以上工程,且至少有2台600MW级及以上火电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报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二)输变电工程类乙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在2年内与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进行质量评价3个及以上工程,且至少有2个75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或2个电压等级±600kV及以上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报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9—二、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的升级需向中电建协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一)质量评价单位原能力资格证书正、副本。(二)本单位与甲级资质联合承担工程质量评价的合同(原件)及质量评价报告(电子版)。(三)本单位完成的主要质量评价项目的合同(原件)及质量评价质量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业主证明)。三、申报升级的质量评价单位应在取得现有能力资格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的能力资格。第十七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复审一、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不进行能力资格复审的单位,其能力资格证书无效。复审时同时上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副本和能力资格复审资料。能力资格复审资料的内容包括(提供复印件):(一)近两年质量评价工程的合同(或协议)及证明材料。(二)法人代表、技术评价负责人变化后的情况表。(三)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统计年度报表。(四)质量评价专业人员变动情况表。(五)技术检测装备变动情况表。(六)近两年安全、质量事故情况。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复审的内容是检查质量评价单位当前能力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是否存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一)能力资格条件完全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的为“合格”。—10—(二)能力资格条件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有一条不合格,其中包括在过去两年内发生过质量评价结论与实际质量严重不符,质量评价程序不规范,评价过程不公正;发生市场行为违规;发生人身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受到业主单位重大投诉且经查属实;或连续二年没有承担本能力资格相应等级工程质量评价者为“不合格”。三、凡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其能力资格等级。新核定的能力资格等级应当低于原能力资格等级,达不到最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时,取消其能力资格。四、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复审由秘书处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第十八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审批一、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核查签字或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后,将申报资料按照要求报秘书处。秘书处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业绩和其它条件进行确认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两周后,上报中电建协审批,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