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企业管理张继肖主编2006.11第一章网络企业管理概述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第二节企业管理的发展及其演变第三节网络经济的特征及其三大法则第四节网络经济时代的企业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产品或劳务满足社会需要,以盈利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是现代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是个历史性概念,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一、企业的概念正确理解企业的概念,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一)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营利性是企业与行政组织、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企业必须追求经济效益和获取盈利,因此盈利是企业创造附加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对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能否满足社会需要的认可和报酬。一般来说,企业供应的产品和服务对需求者和社会贡献越大,所得到的利润就越多。这既为社会做出了更多的贡献,也为企业自身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积累。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一、企业的概念(二)企业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就是企业能够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下,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地对生产经营计划、物资安排、资金留用、产品和劳务定价,以及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工资、奖金分配等做出决策,并具有组织实施的权利。自负盈亏就是企业能够对其经营后果独立地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一、企业的概念(三)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概念中的“满足社会需要”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指满足顾客的需要,还包括满足投资者、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同行业竞争者、协作企业、交易对象、职工、周围居民,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社会团体的需要。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产品或劳务)是通过交换与消费者或与其他生产单位发生经济联系,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获得盈利。当然,他们的需要有时会产生矛盾,企业必须经过权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的需要以后,才能正常运转并获取盈利,从而得以生存和发展。这就决定了企业不能只为自身谋取利益,还要肩负兼顾各方面利益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还包括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防止环境污染,节约使用国家资源等。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一、企业的概念(四)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所谓法人,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法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正式在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备案,完成登记手续。(2)应有专门的名称、固定工作地点和组织章程。(3)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实行独立核算。(4)能独立对外。国家法律保障企业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同时也监督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一、企业的概念(五)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按照不同的经营方向、不同的组织形式等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为许多不同类型的企业,但是从总的来看,企业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单位,是社会经济力量的基础。企业生产力的高低、经济效益的好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一、企业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它拥有一定法律形式下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权利。因此,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改制,都会面临企业的法律形式选择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三种基本的企业制度: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公司制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主要的形式,我国目前的公司制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企业的法律形式有许多种,现就其法律和经济上的特点介绍如下。(一)个体企业个体企业是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如果经营失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业主要用自己的家财来抵偿。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个人业主制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它的优点是:建立和歇业的程序十分简单易行,产权能够比较自由地转让,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利润独享、保密性强,精打细算、勤劳节俭是这类企业普遍具有的优点。它的弱点在于:多数个体企业本身财力有限,而且由于受到偿债能力的限制,取得贷款的能力较差,难以从事需要大量投资的大规模工商业活动;企业的生命力弱,如果业主无意经营或因健康状况不佳无力经营,企业的业务就要中断;企业完全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素质低的业主,也难以由外部人员替换。在市场经济国家,个人业主制企业通常存在于零售商业、自由职业、个体农业等领域,由零售商店、注册医师、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家庭农场等组成。虽然这种企业形式数量庞大,占到企业总数的大多数,而且是最早的企业形式,但由于规模小而且发展余地有限,在整个经济中并不占据支配地位。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二)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营业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多数合伙制企业规模较小,合伙人数较少。合伙制企业与个人业主制企业相比有很多优点。主要的优点是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这意味着所有合伙人都以自己的全部家产为企业担保,因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合伙制企业也有其明显的缺点。首先,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建立的,每当一位原有的合伙人离开,或者接纳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须重新确立一种新的合伙关系,从而造成法律上的复杂性,通过接纳新的合伙人增加资金的能力也就受到限制。其次,由于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重大决策都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因而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和差错。再次,所有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都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的风险。正是考虑到这些情况,英、美等国家不承认合伙企业为法人组织。而在法、德、日等国家,以无限公司形式出现的合伙制企业仍被承认是法人组织。一般来说,规模较小、资本需要量较少、而合伙人个人信誉有明显重要性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诊疗所等,常常采取这种组织形式。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三)合作制企业在经济生活中,还有一种既不同于合伙制企业,又不同于股份公司的企业形式,这就是合作制企业。合作制企业是以本企业或合作经济实体内的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为特征的企业制度。合作制企业是劳动者自愿、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实行合作制的企业,外部人员不能入股,这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区别。如果在企业内外都发行股票或股权证,那就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了,应当按照股份制的有关法律和规则进行运营。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我国城乡许多小型工商企业(如农村供销合作社或城市的信用、供销合作组织等)实行股份合作制,它们在理顺产权关系和推动生产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合作制企业的产权分属于企业职工或合作社社员所有。实行合作制企业的股本金是跟着劳动者走的,有的还同社员的交易量挂钩。例如,社员需按委托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数量投入资金,这些股本金因而具有劳动者自有资金的性质。所以,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一部分应该用于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另外一部分则应按股本进行分红。在一些供销服务行业,合作社的税后收入则应按社员交易量和按股本金进行分配。这样的合作制企业,可以说是实现了两个结合:一是按劳分配与按股本金分配相结合;二是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结合。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本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和“老板”。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四)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是指股东不论出资多少,对公司债权人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共同或单独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相对合资公司而言,人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建立在股东个人的信用之上,而不在公司资本的多少之上的公司。一般地,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特殊规定,每个股东都有权和有义务处理公司的业务,对外都代表公司的权利。公司的自有资本来自于股东的投资和公司的盈利。公司的盈余分派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按股东的投资额,以资本的利息形式分派;另一部分则按合伙的平分原则处理。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无限责任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各个国家的公司法中规定不一。如德国法律规定所有的人合公司都不是法人。因此,国家不是对公司征税,而是对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尽管利润有时并没有实际分派到各个股东,而是留在公司的账目上,但这些利润仍然被看作股东的收入。对股东而言,无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是很大的,因为他们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与这种高风险相对应的,是可能得到的高额利润。由于无限公司这种形式股东所负责任太大,筹资能力有限,在国内外都没有得到大的发展。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五)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这种公司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股东之间并不要求等额,可以有多有少。股东交付股本金后,公司出具股权证书,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凭证,这种凭证不同于股票,不能自由流通,需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转让,并要优先转让给公司原有股东。公司股东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有些公司以出资额倍数为限,这种公司在美国又称为担保有限公司),即把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与他们个人的其他财产脱钩,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的含义。与无限责任股东相比,有限责任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大为降低。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有最低和最高限额的规定。如英国、法国、日本等国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2~50人之间。当股东人数超过上限时,需向法院申请特许或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有些州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30人,如超过法定人数,或者予以解散,或者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1992年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30个以下的股东方能设立,因特殊需要公司股东超过30个的,需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50个。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开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都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与其他类型的公司比较起来,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各国法律都把它视为独立的法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地位、信誉不再具有重要意义,任何愿意出资的人都可以成为股东,不受资格限制。股东成为单纯的股票持有者,他们的权益主要体现在股票上,并随股票的转移而转移。公司股东人数有法律上的最低限额。法国、日本的法律规定不得少于7人,德国商法规定不得少于5人,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则规定至少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均分为每股金额相等的股份,以便根据股票数量计算每个股东所拥有的权益。出资多的股东占有股票的数量多,而不能单独增大每股的金额。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可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并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以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第一节企业及其形式二、企业的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论大小,只以其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