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电专团〔2006〕4号关于印发《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团总支、团支部:为进一步规范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和我校学生团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请各团总支、团支部及相关学生团体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2-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和我校学生团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团体是由学生自愿、自觉组建,具有一定规模,开展业余文化活动的大学生团体。各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第三条学生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3-(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第五条学生团体受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承担对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负责学生团体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第二章学生团体的成立第六条学生团体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团体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学生团体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七条学生团体分由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直接管理的一级学生团体及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间接管理、学校有关部门或各系部团总支直接管理的二级学生团体。成立一级学生团体必须由发起人向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二级学生团体必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各系部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校团委审核、备案。第八条学生团体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至少1名学生团体指导老师;(四)有规范的章程。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4-文明风尚。学生团体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九条学生团体的申请登记:(一)新发起的学生团体由其发起人到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填写《学生团体申请表》进行登记;(二)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并向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提交下列材料:1.筹备申请书;2.章程草案;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三)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活动场所;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3.学生团体类别;4.学生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8.章程的修改程序;9.学生团体终止的程序;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上书面材料经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审核,并经校团委审批-5-同意后方可进行学生团体试建。试建期为六个月,六个月内接受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的监督和考查。考查合格者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宣布成立。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学生团体成立:(一)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四)批准试建期限届满,学生团体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第三章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学生团体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四)对学生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二条学生团体的经费以自筹和会员交纳会费为主,所筹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学生团体成员中分配。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和开展相关培训所得收入等,必须-6-向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学生团体成员公开。二级学生团体的经费可由有关部门或各系部团总支负责管理,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接受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的不定期审核。第十三条学生团体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的监督。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应该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十四条学生团体的注册各学生团体每年向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一)上一学期学生团体活动情况总结,学生团体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二)学生团体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会员的变动);(三)学生团体本学期工作计划及重要活动经费预算清单。注册完成后,各学生团体方可并应该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第十五条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批准。第十六条学生团体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批准。学生团体跨校进行交流-7-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审核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七条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审查通过。学生团体的内部刊物的编印费用从自筹费用中支出。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学生团体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第四章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第十八条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九条会员的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学生团体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修改学生团体章程;(五)监督学生团体财务活动。第二十条学生团体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批准和备案。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第二十二条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学生团体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学生团体负责人组成。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是指学生团体正副社长(会长、团长、队长等),学生团体负责人由本学生团体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审查后产生。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三)学生团体被宣布解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五章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团体。学生团体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二十七条学生团体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的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团体成员有权向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反映问题和情况。-9-第二十八条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学生团体定期注册。第二十九条学生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条学生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学生团体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第六章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一条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在30日内报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核准。第三十二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申请注销登记:(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二)分立、合并的;(三)学生团体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第三十三条学生团体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学生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该学生团体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四条学生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校-10-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学生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作为其他学生团体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第三十六条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第七章学生团体活动第三十七条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但必须接受校团委及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的管理、监督。学生团体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三十八条学生团体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计划(包括重要活动经费预算)交至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一式二份,一份各学生团体存档,一份由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向校团委统一报告并同意后进行存档。第三十九条学生团体在每一次活动前两周内向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报告和审核,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学生团体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第四十条各学生团体活动结束后,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和上报工作,并做好有关活动的经费报销,各类活动票据不允许有虚假现象,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四十一条学生团体在学期初将上学期总结、财务登记-11-本、会议记录及其它重要档案交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审核,并交校团委审批。第八章学生团体的奖惩制度第四十二条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定期对全校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评比,评选出校级“优秀学生团体”、“优秀学生团体活动”、“优秀学生团体干部”。第四十三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团体宗旨、章程不符的;(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校学生会学生团体部管理的;(三)财务制度混乱的;(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五)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第四十四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解散:(一)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除解散外,根据性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二)学生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三)背弃学生团体宗旨,情节恶劣的;(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12-(五)学生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六)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抄送:共青团河南省委、河南省直机关团工委、河南省电力公司直属单位团委、河南省电力公司青年工作处。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4月4日印发校对:周明霞-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