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液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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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液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496更新时间:2005-11-28各区、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委、质监局、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现将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委、质监局、环保局制定的《青岛市液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岛市质量监督管理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二○○五年十月九日青岛市液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液氯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液氯是国家确定的剧毒化学品。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液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单位(以下统称液氯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液氯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液氯的安全负责。从事液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对液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安监部门1.负责液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2.负责液氯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3.负责液氯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有关工作。4.负责液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液氯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5.负责液氯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制定液氯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公安部门1.负责液氯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2.负责使用液氯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发放工作。3.负责液氯《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工作。4.负责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发放工作。5.负责制定液氯道路运输突发事故的处置预案,会同安监、交通等部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施救机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6.负责设定液氯运输通行路线、设置禁止通行标志。7.负责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运输车辆或罐体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三)质监部门1.负责液氯产品及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2.负责对涉及液氯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3.负责液氯运输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发放工作。4.负责液氯气瓶充装单位《气体充装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四)交通部门1.负责液氯运输企业(单位)作业经营资质的管理,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核发液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3.负责液氯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核发《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4.负责运输企业对液氯运输车辆安装、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工作。(五)环保部门1.负责液氯废弃处置的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液氯泄漏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3.负责液氯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工作。第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液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液氯各环节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第二章液氯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六条本市对液氯生产、使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管理。(一)液氯生产、使用企业的设立、生产或使用设施的改(扩)建应按《条例》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使用液氯。(二)本市不设立专门的液氯的储存企业。第七条液氯生产企业宜位于城市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边缘地带,生产企业距人员密集场所的距离应满足《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的规定。液氯使用单位距人员密集场所的距离也应根据其日常储存量参考《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的要求执行。液氯生产、使用单位距其他重要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1修订版)的规定。第八条液氯生产、储存、使用的厂房、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1修订版)的规定。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第九条液氯生产、使用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有符合规范要求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液氯生产企业主要工艺控制指标和安全管理规定如(1)液氯应符合GB5138-5139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其中纯度≥99.5%,含水≤0.06%。(2)干燥氯气总管中含氢≤0.4%。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应≤0.4%。(3)液氯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4)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0.01%。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许用45℃以下热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采用液下泵充装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干燥空气或氮气安全密封保护。(5)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全容积的80%。(6)严禁将液氯气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钢瓶。(7)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查。(8)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必须采用下列措施之一: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9)设备、管道和阀门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装前要经清洗、干燥处理。阀门要逐只做耐压试验。(10)应将管内残留的流质、切割渣屑等物清除干净,禁止用烃类和酒精清洗管道。第十一条液氯生产、使用单位的液氯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1)液氯生产企业液氯储罐区的总储存量应不大于企业正常3天生产量的总和。液氯使用单位液氯储存量应不大于单位正常7天使用量的总和。如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建立严格的监控措施。(2)液氯储罐输入或输出管道,应设置两个以上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3)液氯储罐设置的安全要求包括:A.储量1吨以上的贮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B.储罐露天布置时,应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C.在储罐20米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D.储罐贮存量不得超过贮罐容量的80%。(4)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严禁与其他货物混存,应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确保安全。(5)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6)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7)充装量为500公斤和1000公斤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第十二条液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要求,完成企业使用的液氯钢瓶的产权明晰工作。使用的液氯钢瓶是液氯生产企业自有产权并检验合格的钢瓶。液氯生产企业负责液氯钢瓶的日常管理。包括:(1)负责钢瓶的定期检验;(2)保证钢瓶附件配置齐全;(3)液氯钢瓶上喷涂安全警示信息,包括:剧毒品标识、容积、管理编号、生产企业联系电话。第十三条液氯钢瓶的充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充装前应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充装用的衡器每三个月检验一次,确保准确。(2)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称重和取样分析。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3)充装系数为1.25公斤/升,严禁超装。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自动切断装置)避免钢瓶超装。(4)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5)充装前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6)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磅人姓名或代号。(7)钢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A.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B.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C.新瓶无合格证。D.超过技术检验期限E.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F.瓶阀和易熔塞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G.瓶体温度超过40℃。第十四条液氯钢瓶、液氯储罐的定期检验要求:液氯钢瓶的检验每两年一次,十二年钢瓶报废;液氯储罐的检验:外部检查每年一次;内外部检验的周期为:安全状况等级为一、二级的每3年一次;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每2年一次。第十五条液氯使用单位安全使用液氯的技术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充装量为50公斤钢瓶,使用时应起直立装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公斤和1000公斤的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2)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3)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4)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5)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6)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铜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7)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8)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9)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10)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11)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充装量为50公斤的钢瓶应保留2公斤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公斤和1000公斤的钢瓶应保留5公斤以上的余氯。使用单位应有技术措施避免钢瓶气体用尽。(12)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13)空瓶返回生产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第十六条氯化设备(容器、反应罐、塔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其他规定如下:(1)氯化系统管道必须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氟胶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2)氯化设备中,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3)液氯气化器、蒸发器、储罐等,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4)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和传动设备电源,然后泄压、放尽物料,进行气体置换后,取样分析气体合格,方可操作。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需要动火时,必须事前办理动火手续。第十七条液氯生产、使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管理与监控措施,防止三氯化氮的积聚。(1)对所取水源或盐水进行含氮分析,分析频次为每15天一次;(2)对液氯汽化器做到每周一次进行排污,液氯汽化器中三氯化氮的含量标准定为500毫克/公斤。第十八条液氯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储存总量配置应急处理设施,应急设施在任何情况下应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满足以下条件:(1)液氯储罐区应设置吸收装置,吸收装置和液氯储罐房相连,其处理能力应满足储罐区内最大储罐发生完全泄漏时的处理要求。(2)液氯钢瓶储存区应设液氯泄漏处理装置,液氯泄漏处理装置包括:液氯钢瓶堵漏设施(可以针对钢瓶的不同部位的泄漏)和液氯泄漏扑集、扑消设施,其处理能力应能满足一个液氯钢瓶完全泄漏时的处理要求。(3)液氯生产、储存应配备四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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