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兴府发【2008】92号资中县兴隆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和维稳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土资源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规操作,维护社会稳定。要牢固树立搞好安全生产就是2维护社会稳定,就是发展和保护生产力,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松懈。资中县兴隆街镇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报:县委、县政府送:县经委、县安监局、镇党委成员发:各相关办公室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资中县兴隆街镇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暂行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镇非煤矿山企业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镇域经济也随之发展。但与此同时部分非煤矿山企业(特别是地下开采)在开采过程中无规可循、无章可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为安全工作管理和地质灾害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不同程度引起企业周边村民不断上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十分严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文件精神。为此,我镇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和维稳工作,优化企业周边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及我镇形象和镇域经济发展,为此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社会稳定。今年是全国安全隐患治理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认真完成对安全隐患的整治,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增添安全措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消4除安全隐患。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各单位、企业要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决破除非法利益格局,制止资源浪费秩序混乱的问题,实行资源节约利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安全生产,促进我镇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总体要求1、彻底整顿,不留后患,全面排查清理各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对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规开采等行为要彻底查处,坚决制止。2、对矿山布局不合理,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环境的要明显改善。3、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决不手软,坚决制止一切违法生产行为,加强检查力度,原则上每个月对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的问题要按时复查。4、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各矿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部门所设计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三、具体管理办法及措施目前,造成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和维稳工作形势严峻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开采规模大,没有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产量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盲目开采;二是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个别企业无规可循、无章可依;三5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素质低下,自我保护意识极差,“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放炮不按照装药规定,造成震动过大,企业周边村民不断上访。五是企业周边矛盾纠纷发生调处时,企业不够主动。根据以上情况,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研究,为抓好非煤矿山管理制定以下措施:(一)、把好关,加强非煤矿山企业证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各企业在申请新办、延续、换证或增扩资源,必须经镇领导和有关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并且不存在以下问题方能批准:1、企业存在越界开采,经相关部门提出而未整改或未接受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2、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开采,经有关部门查处,提出整改意见后无整改措施和拒不整改的;3、矿区开采占地、废地未办理任何占地用地手续的;4、开采的弃土堆放不合理,存在滑坡或不按规定进行治理的;5、在生产中企业任何证件到期或证照中有此人但该人已长期未在该单位工作的;6、开采中占地、废地无协议的。【签订协议必须有驻该村联村镇干部、村两委、社长、社员代表(10人以上)及被占地农户,通过会议形式,并签字盖章方为有效】。67、不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资料的,不按时间缴纳安全生产管理和维稳工作风险目标责任抵押金的。(二)、加大安全生产和企业周边矛盾纠纷调处保障力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维稳工作风险目标责任抵押金制度。1、风险目标责任抵押金的缴纳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积极调处化解周边矛盾纠纷,保障安全生产和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镇非煤矿山存在的问题,所有非煤矿山从2009年起,必须先向镇政府缴纳安全生产管理和维稳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金”),露天开采企业缴纳风险金10万元,洞采企业缴纳风险金15万元,未缴纳或缴纳金额不足的不能恢复生产。风险金由镇政府统一管理,由镇财政所统一存储,专款专用。2、风险金的使用及考核办法风险金主要用于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违规开采、对周围群众造成影响不及时处理或不作处理的,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按规定扣转风险金。扣转的风险金不计入下年风险金总额,上年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在当年12月至下年1月实行统一考核,考核按分值计分,总分100分,每分7按1000元计算,所扣分企业应在1周内在镇完善相关手续,不完善的将在风险金中加倍扣除;如上年在风险金中扣除部分金额,不足部分在第二年企业春节后恢复生产时必须及时补足,不补足的企业不能恢复生产。对非煤矿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按分值评名次,一等奖1名,95—100分;二等奖1名,90—95分;三等奖1名,85—90分;85分以下不计奖,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资金从风险金扣除部分中列支。3、风险金实施办法为有效制止和打击各非煤矿山违规生产、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设计方案作业、因企业生产引起周围群众反映强烈和造成不稳定因素等行为进行实施考核。(1)、企业越界开采,一次扣3分,经有关部门指出制止后不及时停止越界开采行为或不整改的,一次扣5分,并停产整顿至完善相关手续止。(2)、企业必须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不完善的一次扣3分,并责成企业完善相关手续。(3)、工作面超高、超宽1米(含1米)—1.5米,一次扣5分;1.5米—3米扣4分;3米以上扣8分并停产整顿1个月;整改消除隐患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4)、生产运输大巷照明设施差,一次扣1分,无照明8设施一次扣3分。(5)、井下电源线路、配电盘未按规定安装悬挂,线破损、存在明接头,一起一次扣2分。(6)、电源未按规定实行低压下井,一次扣2分。(7)、放炮子母线未按规定使用、连接,一次扣1分。(8)、生产工作面空压机为带皮带轮护罩,一次扣1分。(9)、开采工作面、运输大巷、人员经过处的顶板、矿柱有危石未作处理,一次一起扣3分。(10)、下井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工、司机)进入井下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尘口罩等)一次一起扣1分。(11)、放炮装药量、起爆炮数、放炮时间不按照规定,查实一起一次扣5分。(1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一人扣5分,发生死亡事故一次一人扣10分。触犯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3)、开采后废弃工作面未作封堵或不挂警示标志的,一次扣2分;未标明安全通道扣2分。(14)、民爆物品不按规定装箱,一次扣1分。(15)、特殊工种人员无证,安管人员配备不齐,一次一人扣1.5分;停止生产至完善相关手续止。(16)、制度不齐、管理不规范,一次扣1分。9(17)、放炮后炮烟未散完,不进行安全检查人员进入,一人次扣0.5分。(18)、因企业生产对周边房屋、基础设施、农作物造成影响企业不及时处理的一次扣0.5分;经村、社合理调解而企业不及时赔偿的一次扣2分;经镇有关部门协调,企业不及时赔偿的一次扣3分;若因企业不及时处理造成社员到县、市、省及中央上访的,分别扣2分、3分、6分、10分;企业将社员反映的问题矛盾直接移交政府,一次扣2分。(19)、企业未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每季不按时将进程标图报送到镇,一次扣2分。(2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一次扣5分,并停产整顿一周以上。(21)、因违规开采造成地面塌陷,企业及时处理的扣5分,企业不及时处理带来负面影响的一次扣8分,并停产整顿至整改完成。(22)、企业职工没有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的,一次扣3分。并停产至购买保险。(23)、无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5分。(24)、企业不按规定执行先剥后采自上而下的梯形开采的,有一面墙、掏底式、伞檐式开采的,一起一次扣2分。(25)、高处作业不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安全绳及相10关安全设施的,一次扣2分。(26)、放炮时不设立警戒线,放炮员不按操作规程的,一次扣2分。(27)、作业人员在危岩下操作或休息的,一次扣1.5分。(28)、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所有资料在开工前必须上报镇,不报资料一律不得开工并扣2分。(29)、废石、废渣应当堆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者顺河排放废石、废渣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措施,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设施。若没按规定办理扣5分。(30)、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若无扣2分。(31)、以上项目内容,企业必须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的,将对企业进行加倍扣分。(32)、文中未明事项,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根据问题大小进行扣分处理。11本管理办法请非煤矿山企业遵照执行,由镇政府和镇安委会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