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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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马政发〔2010〕86号马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村党支部、村委、乡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审批注册是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合法地位,纳入当地学前教育管理的必要途径,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中心校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工作,召开协调会、动-2-员会,认真组织学前教育机构学习有关文件政策,确保各个环节的质量。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宣传车、宣传栏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的意义,营造全社会都来关注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的氛围。二、严格对照标准进行审批注册1、登记注册程序:由中心校成立学前教育登记注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完成本乡镇初查工作后,将情况上报县教育局,请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查。2、登记注册结论分为:准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注册(暂缓期限为一年),不予登记注册三类。3、已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重新登记。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个别项目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暂缓登记并限期整改,待达到条件后,再核发《办园许可证》,整改期间可以继续招生;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严重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4、已经审批注册且换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重新登记。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不符合的要暂缓登记,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待合格后核发《办园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限期内仍不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注册。已经审批注册但没有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重新进行审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再办理《办学许可证》;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3-5、对没有经过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属民办教育性质的,先取得《办园许可证》,再领取《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没有取得《办园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招生。三、加强领导,明确标准,确保审批注册工作顺利完成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镇中心校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成立专门的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政策,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的标准条件、工作程序和办法,切实把好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关,不断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乡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附: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主题词:学前教育、注册管理、通知马站镇党政办公室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印发(共印80份)-4-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镇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镇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办法如下:一、凡在我镇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应进行登记注册。二、登记注册机关为镇中心校。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四、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3.拟任园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5-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五、登记注册程序如下: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县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填写《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3.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七、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的,由负责登记注册的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举办等行政处罚。八、已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停办、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示范性实验-6-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九、登记注册实行年审制。每年10—12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发证机关收回《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发布公告。登记注册机关每三年换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表。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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