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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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笫4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湿山体、滩涂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曲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缦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二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的标准。配套绿化工程要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同有关部门按照《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四县城镇的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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