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川国土资发[2007]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已经2007年4月29日第五次厅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国土资源金土地工程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7年5月11日印发(共印80份)2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土地工程”项目是指2005年—2015年期间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1000万亩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项目、省投资项目和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第三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发布项目指南;负责国家投资项目的入库审查和申报;负责受理省投资项目入库备案、初设预算审查和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新增耕地的审核批复和验收;委托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有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和对国家、省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3管。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监管工作;负责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立项、监督管理和验收,并对新增耕地进行初验;负责用于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立项、监督管理和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成果管理等工作。第四条项目的申报、实施、初验及验收应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土地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发挥项目引导、聚集其它渠道资金的作用,增大配套资金投入,形成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果。第五条项目实施基本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原则。(二)保护耕地耕作层,提高耕地质量,改善项目区农业综合生产条件的原则。(三)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金土地工程”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二)项目原则上应当选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工程可4控制范围内。(三)项目区具有土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工程建设正在实施。(四)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应在两个以上完整行政村,其它投资项目应在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集中连片不破村。(五)项目新增耕地率不低于10%,其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项目,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第七条项目申报材料。(一)国家投资项目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材料。(二)省投资项目1.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申请报告。2.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3.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村土地分类面积台帐和田土坎系数表及数字化成果。54.经变更调查后的上一年度项目区所在乡(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5.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6.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签章,同意进行土地整理的意见书及初步拟定的权属调整方案。如不能提交第3项材料,则第4项材料不必提交,但必须提交有资质单位实测的项目区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2000)及数字化成果、村集体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报告。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4.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5.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村土地分类面积台帐和田土坎系数表及数字化成果。6.经变更调查后的项目区所在乡(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7.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签章,同意进行土地整理的意见书及6初步拟定的权属调整方案。8.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预算书。9.项目初步设计图(比例尺1:2000,重点局部采用1:500地形图)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项目区应有界址点坐标并设立固定界桩。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如不能提交第5项材料,则第6项材料不必提交,但必须提交有资质单位实测的项目区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2000)及数字化成果、村集体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四)市(州)立项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1.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需经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的新增耕地审核批复后方可立项。2.用于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项目,参照报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组织。第八条项目申报时间。国家、省投资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按批次申报。第九条建立项目库。申报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凭入库通知入库;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凭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7复入库;用于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凭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立项批复和项目初步设计图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入库。第十条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组织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勘测、预算编制及评估论证,并将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负责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新增耕地的踏勘、复核,并与项目申报单位一道对新增耕地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国家、省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资金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工程施工设计,设计成果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其它项目设计成果报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施工设计作为项目招标、比选、施工、监理和验收的依据。第十二条项目招标(比选)核准、备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省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比选)方案核准和招标(比选)文件备案;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市(州)立项项目的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和招标(比选)备案。已经核准、备案的内容,招标(比选)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项目招标(比选)程序。比选:比选事项核准—制定比选文件—发布比选公告—比选文件备案审查—评比—8评选报告备案—评选结果公示—定选—发出中选通知书—签订合同。招标: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十四条项目招标(比选)公告必须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即四川建设网()或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网()或四川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网(),所发布公告的格式以三网规定的范本格式为准,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比选)人应当同时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比选)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招标(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比选)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比选)制、合同制、公告制、工程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以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工程施工监9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监理合同。第十六条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自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之日起1年内开工有效。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与预算,不得擅自改变。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八条列入“金土地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于每月25日前,统一将本地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书面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和检查。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一)验收依据1.经批准或备案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预算及其设计变更文件。2.现行国家、省土地整理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二)验收内容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三)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1.国家投资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10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规定提交材料。2.省投资项目及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1)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竣工验收的请示、项目验收意见及对新增耕地的初验意见。(2)项目竣工报告。(3)项目竣工图。(4)有资质单位实测的项目区勘测定界图(1:2000)及数字化成果。测量时应设立固定界桩。(5)省国土资源厅立项批复或审核批复和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文本图件,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的文件。(6)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7)项目实施方案。(8)权属调整方案及实施情况。(9)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10)工程监理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11)工程质量检验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资料。(12)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11(四)验收程序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1.国家、省投资项目:由县(市、区)自验;市(州)组织专家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2.省审核批复并由市(州)立项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自验;市(州)组织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对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进行初验;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增耕地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确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并颁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进入补充耕地储备库。3.用于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立项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自验,市(州)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意见和新增耕地验收证书附件每季度一次集中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进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第二十条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竣工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验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进行终验。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厅长为主任,分管副厅长为副主任,有关处(室、局)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验收委员会,依据项目专家验收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