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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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0〕324号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户籍改革土地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28日印发开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中共开县县委开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人口梯度转移的意见》(开委发〔2010〕5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含自留地,下同)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改革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民按照国家和市、县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国土、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转户居民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和指导村、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第五条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县国有土地储备单位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等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建立自愿退出农村承包土地档案和台账。第六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二章退出和补偿第七条符合规定的条件,自愿农转城的农村居民为本实施细则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第八条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或一次性处置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及构(附)着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细则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对转户后未退出或一次性处置农村承包地的,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惠农政策予以保留,并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第九条自愿转户的居民,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一)对整户农转城并在三年内自愿退出农村全部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退出的有合法产权房屋及其需要拆除复垦的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对合法产权房屋占地按20元/m2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同时确定的农村新村房屋价格乘以同时期征地住房安置标准面积的10%给予购房补助(即6000元/户)。转户居民的宅基地及其构筑物、附着物退出补偿后,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二)整户农转城自愿退出农村全部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坚持“合法产权”为依据,执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其他闲置废弃房屋及宅基地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办法执行。(三)对违法违规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物一律不予补偿。(四)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五)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第十条转户居民在三年内自愿退出全部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全部承包地并获得相应补偿。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二条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2.农村房地产权证;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国土房管部门审核。(三)县国土房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农村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房地产权证由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代管并报权属登记机构备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第十三条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3.补偿方式及金额;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但依法调增调减的,应以变更登记的面积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其具体的补偿标准及办法由县农委另行制定。(五)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第十四条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县国有土地储备单位按其储备范围,经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县国有土地储备单位与转户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第十五条在具备条件时,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国有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对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三章整治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通过财政拨付资金、贷款等渠道支持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筹集农村土地整治资金。第十七条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应当组织编制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工程进度及资金运作等,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第十九条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第二十条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利用第二十一条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或国有土地储备单位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或国有土地储备单位可向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第二十二条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涉及改变用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可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第二十四条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第二十五条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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