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花东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东府〔2008〕21号关于印发花东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各村(居)委、各有关单位:《花东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2花东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村及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村社企业除执行企业行业财务制度外也应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三条各村、社必须对照本办法对现有的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取消,并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本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第四条镇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是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检查、指导、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分别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第五条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镇成立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各村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管理3监督。各村财会人员在每月月底结账,在次月5号前组织理财小组审核当月单据并报送镇会计中心记账,在次月10号前到镇会计中心领取会计报表,经理财小组审核签名评分后公布,并送一份报表到镇会计中心存档,一份理财结果公布表到镇经管中心汇总上交区农财办。各村成立联社会计站,代理各经济社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制订联社会计站工作制度和工作守则,明确工作职责;定点定时办公,方便群众办事;统一记账、统一建立社级会计档案并集中保管;由村委定期组织开展社级民主理财活动。第六条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适当由村分担。村联社会计站的工作经费由村、社负责。第七条村联社会计站任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招聘会计人员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花办发〔2002〕68号)执行。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镇或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务培训学习。对不称职、业务水平低的财务人员,镇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建议撤换。第八条各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或会计职务。严禁村主要领导、经济社长兼任村社出纳或会计工作,正在兼任的要立即调整。第九条各村会计主管,负责对本村及经济社财会工作的管理、监督,及时公布村委会的财务收支,组织村、社两级民主理财小组开展理财监督活动,监督经济社及时开展财务公开4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每月收支单据、报表、村社两级民主理财审核意见书。协助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村民主理财小组汇报工作情况。会计主管享受村委会副主任同等待遇。第十条建立财会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奖罚制度。农村财务管理不达标(区、镇业务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低于80分)的村,主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当年提成奖扣减20%;财务管理混乱,因当年财务问题引发村民集体越级上访,到区的当年提成奖扣减30%,到市的当年提成奖扣减50%,到省或省以上的当年取消提成奖;受区、镇业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2次以上(含2次)、或受区、镇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的村,当年取消提成奖。第三章财务计划制度第十一条各单位年初应编制本单位当年的收益分配和财务收支计划,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年度计划应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入和使用计划、收益和收益分配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以及有关支出标准等。年度计划应于每年3月份前,由村(社)委会提出,交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在村务公布栏公布。第十二条超计划支出或计划变动,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5村民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四章资金筹集管理第十三条村、社因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可在合法范围内通过融资、捐赠或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第十四条筹集资金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使用管理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审批。第十五条筹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出资人的监督。第十六条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第五章财务收支制度第十七条根据区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如下,各村、社必须依照本制度制订具体的财务收支制度报镇审批后执行。(一)村民委员会非生产性开支审批规定:1.一笔开支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2.一笔开支额3001元至10000元的,经村两委讨论后附会议记录,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3.一笔开支额10001元至30000元的,经村两委讨论后,提交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决定并加具意见,再由村支部书记、6村主任联合审批;4.一笔开支额30001至50000元的,经村两委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记录于单据后,再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报镇经管中心审核后支出;5.一笔开支额50001元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之外并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才可支出。如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由一人兼任且该笔支出事项由其本人经手的,则改由村副书记、副主任联合审批。(二)经济社非生产性开支审批规定:1.一笔开支额500元以下的,由经济社长审批;2.一笔开支额501至2000元的,由社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经社长签名后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3.一笔开支额2001元至10000元的,由社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经社长、理财小组签名后提交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4.一笔开支额10001元至20000元的,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社长、理财小组签名后,把开支单据和会议记录一并提交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合审批,报镇经管中心审核后支出;5.一笔开支额20001元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之外并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才可支出。(三)管理费用中的接待费和外出参观费用等非生产性费用要进行限额控制,开支1000元以上的需经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并经理财小组核准同意方可开支,禁止签单挂数,不得跨月开支。7(四)村、社生产性开支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八章(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和第十章(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五)各村、社要设立会议记录簿,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保管及存档,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检查。第十八条一切收入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当天收到的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信用社),不得坐支现金。第十九条各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开支、不予入账,否则谁支出谁负责。1.开支用途不明确、不合理的;2.开支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即不同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3.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越权审批的;4.报销单据大小写不相符或单据内容不清楚的;5.报销单据无收款单位盖章或无收款人签名的。第二十条实行用款申报制度。各村、社大额用款(包括提取备用金和转帐结算),申报制度如下:经济社财务人员提取备用金2000元或以上、转帐结算20000元或以上,由经济社长填写用款申请表,村主任和支部书记加具意见签名后,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由镇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后,方能到银信部门取款、结算;村级财务人员提取备用金2000元或以上、转帐结算20000元或以上,由财务人员填写用款申请表,村主任和支部书记加具意见签名后,并加盖公章,再由镇经营管理8服务中心加具意见后,方能到银信部门取款、结算。用款申请表第一联张贴在开支单据后交由镇会计中心或村联队财会站入账,第二联交银信部门作取款结算依据。第六章外借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村、社集体外借资金不论数额多少,均必须经以下程序进行:(一)经村两委会、民主理财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存档;(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财产抵押登记备案,借出额只能是抵押物价值的50%;(三)签订书面合同,到镇司法所办理见证手续;(四)将会议决议、抵押后的相关资料、借款合同及外借资金申报表上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借出。并将借款合同在村务公布栏公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人均无权审批借出集体资金。第二十二条借出征地款则按第十一章第五十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借出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视作审批人借款,由审批人偿还,并移交镇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9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必须建立专账进行管理,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第二十五条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出售或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公开的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估固定资产的残值或市场公允价值,以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第二十六条各村、社因出售或对外投资原因需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须履行以下程序:(一)经济社的原账面价值不论大小的固定资产先由经济社长、理财小组研究决定并召开户主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交村委会审核。(二)村委会原账面价值5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后提交理财小组审核并加具意见;原账面价值在50001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村两委集体与理财小组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交镇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各村、社凡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同时将工程承包合同、决算手续提交镇会计中心(村联队财会站)记账,以利于及时将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决算价值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八条汽车购置必须同经济业务和经济效益挂钩,业务少、经济效益差的单位不得购置汽车。如确需购置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镇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置。不得用公款为私人购置手机、10摩托车。第八章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凡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村(社)集体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均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第三十条工程招投标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定》(花府〔2007〕15号),凡工程项目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招投标须经镇招标办或区招标办办理,工程项目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社)进行招投标。如有特殊情况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或镇两委会议决定。第三十一条各村、社所有的建设项目(包括增加工程)发包,由村两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代表(或户代表)、理财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同意通过,发布公开招投标信息,连同会议决议及草拟合同张榜公示招标时间7天或以上,中标后在村(社)务公布栏公示正式合同及工程预算表资料,由理财小组签名证明完成上述程序,连同会议决议与资金使用申请表报镇主管农村财经副镇长及纪委书记审批。建设工程发包程序:1.由镇纪检监察室、镇招投标办及驻村镇干部参与,进行程序监督、业务指导。2.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有资质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建筑工程图纸核价,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监督小组核准11基建价作底标公开投标。村级建设监督小组由村两委和村理财小组组成;社级的由社委、村民代表及理财小组组成。3.根据所核的工程造价再下浮至少8%后作为标底(最高限价)进行公开招投标。4.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须与镇属下的建筑公司或其他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5.建设工程在建筑公司或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施工及竣工验收。6.工程款的结算,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付款。第九章流动资产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分设银行存款和现金科目记账。全面实行基本账户制度。大额支出和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