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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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新政发〔2010〕118号)文件的要求,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的意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变林业管理方式,健全林业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农民得实惠、生态得改善、林业得发展”的目标,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改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改革。(二)权益平等。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均股、均利、不均山”的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三)公开、公平和公正。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和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林权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村集体可根据实情,选择改革方式和确定经营管理模式,实现“明晰产权、生态补偿、均股均利”的改革效果。三、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改革范围。各村范围内所有权属于集体的集体林部分。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难以调解和权属不明晰的,暂不纳入林改范围。(二)主要内容。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经营主体。明晰产权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1)自留山。保持稳定不变,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2)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原来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3)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集体山林,依据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收归国有。(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推广“规模经营”,提倡实行集体统一承包经营。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若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林被开发征用的,林地补偿、林木青苗补偿归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归集体收益部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置和分配。(5)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保持稳定;对不够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个别承包合同不完善的,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完善承包合同。2.减轻负担,保障权益。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费及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征占用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林地发包、承包双方协议执行。3.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利用森林景观建设森林公园。集体商品林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流转,要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配套改革,规范管理。按照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依托现有产权评估交易平台,逐渐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加强对集体山林流转时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完善林权管理机制,做好林地的确权、转让交易、办证登记、行政审批等一站式管理服务。四、工作步骤我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时间从2010年7月开始至2013年7月底结束。改革工作主要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2010年7月至8月)。1.成立机构。成立由县主要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场)相应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林改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2.宣传发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来,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3.召开会议。召开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乡、镇(场)组织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全面组织发动林改工作。(二)制订林改工作方案阶段(2010年9月)。1.调查摸底。各乡、镇(场)做好辖区内集体森林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广泛听取农民对林改工作的意见。2.制订各级林改实施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县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林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改办公室备案。各乡、镇(场)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林改实施方案,上别报县林改办公室备案。各村委会分别制定具体的林改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乡、镇(场)林改办、县林改办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3.组织培训。按照“县→乡、镇(场)→村,逐级向下培训”的原则,对各级林改专职人员实行培训,确保参与改革的人员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方法步骤和标准要求,以及山林纠纷调解处理方法,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林改工作。(三)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7月至12月)。根据各级制定的林改实施方案,按照“县统筹督促、乡、镇(场)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部门提供服务、专业技术支撑”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林改工作任务。1.核实山林权属。由各乡、镇(场)林改办工作人员、村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人及相关权利人(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及相邻林权权利人)等相关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落实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并张榜公示核实结果。2.调处林权纠纷。按照改革方案,集体与个人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合同不完善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存在山林权属争议的,由各级林改小组负责调处。3.林地勘界确权、建立林权资源档案、登记发证等技术工作由县林改办统一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林业调查单位组织实施。(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要加强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村必须在2010年12月以前完成林改工作,并上报各乡、镇(场)、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检查验收。五、检查督促县林改领导小组要成立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导组,深入现场指导林改工作,解答有关政策,检查工作质量,督促工作进度。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及时掌握各乡、镇(场)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推动试点工作。(一)组织领导、措施保障情况。各乡、镇(场)是否及时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是否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主要或分管领导能否经常深入基层开展相关调研,发现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各村委会是否召开了干部会、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制定了改革方案;宣传工作是否深入广泛;对林改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政策和技术培训,落实工作责任制。(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情况。林改实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村集体具体操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改革程序和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三)落实主体、明晰产权情况。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地经营体制;通过改革,集体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签订或补充完善了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四)登记发证、档案管理情况。林权登记发证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证(图)地相符,不重不漏,科学管理;林权档案保管完全、完整,能有效利用;群众与基层组织对发放的《林权证》无异议,比较满意。(五)改善管理、放活经营情况。通过改革,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确保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坚持分类经营,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经营。(六)强化监督、规范流转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秩序良好,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度落实、补偿资金到位;已经流转的山林合同主体、形式、内容得到了完善,林权流转规范,符合法律程序。(七)社会稳定、群众满意情况。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案件;山林权属纠纷、承包纠纷及群众反映的林改问题得到及时调查,认真研究,妥善处理,未发生群体性事件或纠纷械斗事件;群众与基层组织对林改反映良好,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得到明显提高。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推进改革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提供相关资料和政策辅导,为林改工作保驾护航。各村委会要切实承担改革责任,务必抓好改革的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生态安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现代林业加快发展。(二)明确职责。县林改办负责全县林改工作的管理、指导、政策咨询、技术支撑,制定全县林改实施方案及对全县林改业务骨干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乡、镇(场)林改办负责辖区林改工作的管理和督促指导,制定各自的林改实施方案及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县与各乡、镇(场)要签订林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通过层层制定和下达任务分解表和责任表,将任务分解到村,责任落实到人。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林改工作任务安排,全力配合林改工作的实施。(三)落实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经费,以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设施设备、图表、制证、建档、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费等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四)确保质量。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深入基层调研和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各村实情、林情的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保证林权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五)加强沟通。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林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六)严肃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没有产生新的山林纠纷,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职责和任务安排为全面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级林改工作机构和各相关部门职责,保障按质按时完成林改任务,现将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职责和任务安排如下:一、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参照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架构,各乡、镇(场)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一)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机构。1.职责范围。制定全县林改实施方案,开展林改宣传、动员和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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