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政策比较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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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北京市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2.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滨海新区《关于落实《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意见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政策比较省份天津省内地区主要政策法规《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上海《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宁波《宁波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浙江浙江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福建《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浙江内蒙古《关于鼓励内蒙古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湖北《湖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辽宁《辽宁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办法》青岛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深圳《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无锡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注:本基金政策比较,截止于2012年4月30日前。随国家政策变动,将后续跟踪补充完善。股权投资基金5亿元以上可以冠“基金”(货币出资,首期募集不得低于20%)。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政策比较注册基本要求1.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提供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2.名称公司制:“xx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首期实缴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首期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具有本办法第39条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4.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1.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限货币);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2.股东或合伙人以自己名义出资;3.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非上市股份公司不多于200人;4.名称中的行业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限货币)。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1.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全体合伙人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2.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1.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2.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出资额均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每个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本基金政策比较,截止于2012年4月30日前。随国家政策变动,将后续跟踪补充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次性货币出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资金实缴,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需一次性交付到位。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政策比较注册基本要求1.名称公司制:“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注册(认缴)资本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1.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名称中的行业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3.经营范围可以表述“股权投资管理”;4.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5.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股份公司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有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1.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全体合伙人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2.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管理企业,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管理企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管理企业,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2.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内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应当以货币方式出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本基金政策比较,截止于2012年4月30日前。随国家政策变动,将后续跟踪补充完善。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政策比较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四)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六)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制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对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对在当地落户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还可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享受本款政策。加大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政策支持(一)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省内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加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引导。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暂时困难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所在地政府应给予相应支持。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在我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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