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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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公司及船舶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第六条审核发证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一)初次审核;(二)年度审核(公司);(三)中间审核(船舶);(四)换证审核;(五)跟踪审核(公司);(六)附加审核;(七)临时审核。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七条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和/或对船舶登记有管辖权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审核申请材料。第一节初次审核和发证第八条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上级法人授权的独立承担安全和防污染责任的:(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连续运行3个月。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3.主管机关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ISM证书的文件。4.船舶必须配备中国籍船员。2第九条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四)公司营业执照、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等级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五)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还管理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六)如是非独立法人的应有法人授权书;(七)公司如拥有过经营外国籍船舶的,应有外国主管机关的委托证明。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五)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核预审。审核内容包括:(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各项要求的覆盖性和符合性;(二)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预访问:(三)收集公司和船舶自体系运行以来的安全管理信息。公司应向审核组提供充分满足审核需要的所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材料。预审未通过的,公司应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十二条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商定现场正式审核时间并实施正式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预审中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为重点;(二)公司岸上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三)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每个船种至少1艘船舶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四)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目标的有效性。第十三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公司初次审核中作为代表船已通过审核的船舶,不再安排初次审核,在公司取得符合证明后,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该船直接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第十四条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十五条获得“符合证明”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第十六条“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的船种有效,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第十七条“符合证明”因故被收回或失效的,公司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二节年度审核和签注3第十八条年度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月内提出。并应满足第八条的规定。第十九条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审核发证机构将不再安排对公司的年度审核,“符合证明”在该年周年日3个月后自动失效。第二十条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二)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年度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上次审核后对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的纠正或修改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二)公司船、岸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三)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船种均安排代表船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中对代表船的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符合证明”适用的所有船种。如果公司有1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岸上管理机构,年度审核不要求对每个岸上管理机构均安排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所有的岸上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第二十四条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年度签注的,公司“符合证明”失效。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年度审核和签注应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五条获得“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如需要,审核发证机构可为此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实施跟踪审核,若实施跟踪审核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不再单独安排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的验证。第三节换证审核和发证第二十六条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3个月前提出,并满足本规则第八章第一款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换证审核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公司的换证审核申请,“符合证明”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后自动失效。第二十八条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二)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4(五)公司营业执照,《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和《水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符合证明正本原件。(六)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还管理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还应附送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换证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第三十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换证审核。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依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换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重新签发“符合证明”。第三十二条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换证的,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第三十三条当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应从换证审核的完成日有效,有效期从现有证书的失效日开始不超过5年。第三十四条当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应从换证审核的完成日开始不超过5年第三十五条换证审核重新取得“符合证明”的公司,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如需要,审核发证机构可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实施跟踪审核,若实施跟踪审核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不再单独安排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的验证。第四节跟踪审核第三十六条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存在下列问题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安排并通知公司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一)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二)有大量一般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且审核发证机构认为已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第三十七条对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仍予以“符合证明”年度签注或换发证书,但其有效性服从于跟踪审核的结论。第三十八条被决定实施跟踪审核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第三十九条跟踪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二)对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5申请。第四十一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对公司实施跟踪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对不符合规定情况实施纠正的客观证据;(二)采取纠正措施后,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第四十二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第四十三条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跟踪审核申请或者跟踪审核结果表明公司对不符合规定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审核发证机构将收回“符合证明”或公告该公司“符合证明”失效。第五节附加审核第四十四条附加审核不需要公司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适时实施附加审核:(一)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二)公司连续发生事故;(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问题;(五)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重大事件。第四十五条附加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决定并指派审核组实施。附加审核的范围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应覆盖引发附加审核的原因及可能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所有相关方面。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扩大审核范围,直至实施全面审核。第四十六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审核结论的,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要求进行纠正,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对纠正情况进行验证。第四十七条对附加审核未通过或拒不接受附加审核的公司,审核发证机构将收回“符合证明”或公告该公司“符合证明”失效。第六节临时审核和发证第四十八条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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