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PPT讲解太湖县联社小企业贷款中心二0一一年五月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讲义太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企业贷款中心2011年4月结构安排按照贷款流程共分为八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四章:合同签订第五章:发放和支付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以下就《办法》执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三类。就流动资金贷款而言,其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即用来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根据《办法》规定,不管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命名的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只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均需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范畴。•个贷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一章总则•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本条作为总则中的一条,重申《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强调了贷款人必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借款人约定贷款的用途,并且确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不被挪用。同时,也内在要求贷款人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获得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加强贷后管理。这些规定是《办法》的基本要求,是支付管理的法理基础,也是实施贷后管理有关措施的法理依据。第二章受理和审查•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省联社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规定•第九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在贷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管和结算监督,如实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六)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持有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有效的贷款卡;•(八)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受理和审查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贷款人应结合不同贷款品种的特点对借款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材料、需要提供何种材料以及材料的具体标准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应体现在贷款人的内部制度中。强调了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贷款人通过要求借款人做出承诺的手段,从借款人处获得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为后续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第二章受理和审查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二章受理和审查贷款尽职调查主要是为后续的风险评价提供翔实、可靠的资料,重点在于:借款人情况是否深入全面;流动资金贷款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导向;业务部门所做的风险分析是否全面、合理;业务部门所报的基础资料和对这些资料的分析是否真实、深入;行业分析是否合理;法律方面分析、财务方面分析、采用的风险评级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等。第(一)款:首先从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角度了解公司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以及内部控制是否严谨;其次了解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判断实际操作企业运转的主体诚信状况。第(二)款:主要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第(三)款:对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包括行业生命周期处于什么阶段,行业中企业的集中度情况,以及借款人在行业中的地位等。第(四)款: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具体科目所包含的内容,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方针。第二章受理和审查第(五)款:针对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用以判断其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是否合理以及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第(六)款:要求了解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包括借款人股东情况、股东投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各企业之间账务往来情况等。第(七)款:要求调查阶段必须确切地知道贷款具体用途;突出强调了贷款人必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借款人约定贷款的用途,并且确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不被挪用。其次要了解贷款用途相关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通过分析客户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结算方式、历史结算记录以及实地调查存货占用情况、客户生产情况或与交易对手交谈等获取相关信息。第(八)款:要求了解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从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角度进行分析掌握。第(九)款:对担保贷款要了解贷款担保情况,比如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以及变现难易程度、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省联社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交具有明确借款用途的书面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二)经年审的贷款卡;•(三)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四)最近连续三年财务报表、近期及上年同期财务会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五)经年审的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其他类借款人一般需提供职代会(或理事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的决议书或授权书;•(七)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八)借款人依法成立文件、组建公司的批件复印件;•(九)借款人专用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十)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受理与调查阶段的工作由客户部门完成。客户部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对于资料不完整的,要求补充;对于资料完备的,应及时安排客户经理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一是要求“审贷分离”,即贷款审批必须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达到另一双眼睛看风险的效果;二是要求“分级审批”,要求贷款人建立贷款审批授权和转授权制度,以授权书、转授权书或制度的形式明确不同层级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严格按权限开展审批,不能超越权限,或通过贷款分拆等形式变相超越权限审批。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就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言,借款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是贷款人进行贷款风险管理和支付管理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办法》要求合同文本中应体现涉及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措施,这些风险既包括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贷款的一般风险,也包括产品内在风险。合同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在贷款发生问题时,因约定责任不明确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有效实现债权或行使贷款保全权利。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