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建设局文件中建通[2009]11号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开发区建设分局及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单《条例》)已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调动各方力量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条例》精神通知如下:一、组织宣传学习《条例》,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条例》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列》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反复修改制定的,可操作性强,对物业管理工作很有帮助和指导作用。1、各级房地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学习《条例》。市、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居委会,3月20日前组织自学,并交2流学习心得。2、3月30日前,市建设局组织召开镇(区)建设、城管部门领导贯彻《条例》座谈会。3、3月底、4月初,分批组织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学习《条例》培训班。4、市、镇(区)在学习、贯彻《条例》期间,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大宣传的力度,提高市民物业管理意识,共同营造和谐、优美、安全的社区。二、强化镇区建设管理部门职责,加强物业管理根据《条例》精神,进一步明确镇、区主管部门的职责。1、负责物业管理资质申请、换证、升级的初审工作。2、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安全防范;物业合同履约;物业纠纷处理;协助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社区活动等。3、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内容包括签订监管协议,监督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表决人数,维修项目属维修资金开支范围以及所需费用合理性等。三、建立物业管理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完善市物业管理的信息管理平台,并逐步过渡到市、镇(区)3信息共享,实现市、镇(区)全面掌握物业管理项目情况,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四、完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1、大力推行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完善相关的操作细则。2、修改、健全《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中的维修资金使用细则。3、修改、完善《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指引》、《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五、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搞好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市属有关部门、镇(区)建设分局、所(办)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附件:1、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4广东省建设厅文件粤建房字〔2009〕16号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从2009年3月到6月,认真按照以下部署做好贯彻《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一)由省建设厅组织全省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工作,帮助其正确5认识、深入理解《条例》条文内容和立法精神,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及时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二)由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开展《条例》和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要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让他们初步认识物业管理概念,掌握一定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以便较好地履行《条例》赋予他们的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等重要职责。(三)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牵头,会同各市物业管理协会共同组织各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条例》的学习工作。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职能,抓紧编制《条例》相关学习资料,组织好物业管理行业内部《条例》学习工作。(四)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条例》的社会宣传工作,使广大业主深入了解《条例》,依法行使业主权利和义务。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大业主学习《条例》,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使广大业主深刻了解、领会《条例》精神和条文基本含义,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6合法权益。二、加快制定《条例》相关配套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部分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相关条文规定,结合我省物业管理实践,抓紧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争取上半年完成,以配合《条例》的实施工作。鉴于《条例》对住宅物业、商业物业中的车位、车库是否计入专有部分面积和投票权未做具体明确,为方便业主大会正常运行,现予明确:住宅物业、商业物业中的车位、车库面积暂不计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计投票权。三、依照《条例》赋予的职责,重点抓好规范物业管理的几项工作(一)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工作。新建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前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在2009年6月底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后15天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工作的契机,建立起当地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物业管理项目情况,做好对每个物业管理项目的监管工作。(二)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住宅物业的7招投标工作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法律法规,指导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15日内将合同备案,把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纳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对辖区内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和备案工作。一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二是当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等情况发生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三是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发放备案回执工作,并将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等资料纳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里及时更新。(四)城乡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物业服务用房的审批、登记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8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五)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做好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工作。一是车位、车库要优先出租给业主使用。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是车位、车库不得预售。建设单位需在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才能出售车位、车库。当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六)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协调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工作。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对群众投诉、上访比较突出的物业管理项目,要进行重点巡查,及时发现物管理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和苗头。对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矛盾纠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可牵头组织公安、维稳等相关部门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问题。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合力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行使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的同时,加强与价格、规划、建设、公安、计生、维稳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工作中也依法承担着相关职责。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能,共同促进物9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五、请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情况于7月10前书面报送省建设厅。二OO九年三月三日主题词:抄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2009年3月3日印发(共印130份·电子版)10《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1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