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渌渚镇人民政府渌政〔2008〕53号关于调整《渌渚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渌渚镇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村、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经镇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渌渚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渌渚镇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现将调整后的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一、渌渚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渌渚镇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渌渚镇人民政府2008年3月1日抄送:市府办、市计生局-2-附一:渌渚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资金来源设立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由镇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5万元,以后逐年增加。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二、奖励及补助对象1、独生子女户;2、村级计生管理员;3、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并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引流产术的育龄妇女;4、未成年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生产、生活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三、奖励及补助标准具体详见《渌渚镇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四、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正常运-3-转,成立镇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成员由计生、财政、社会事务等相关办公室人员组成。五、发放、管理和监督筹集的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由镇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日常事务由镇计生办具体管理。每月集中一次到镇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结帐核销,凡与计生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协议的奖励补助对象,享受市公益金补助后,年底由镇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实施奖励补助,资金直接发给本人。同时,专项资金帐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对与计生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协议,并已领取市计划生育公益金及镇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家庭,如发生再生育等行为的,要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补助资金。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其它手段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其非法所的外,还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附二:渌渚镇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富阳市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适应新时期计划生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促进我镇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镇户籍及按计生政策口径归我镇管辖的公民。第三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二章独生子女户的优惠奖励第四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该独生子女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个人缴纳部分由镇财政承担,至14周岁止;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承包土地和山林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村级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各村及企事业单位应贯彻落实以上奖励照顾政策,并可根据实际再补充制定其他奖励办法。第五条对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条件,且自愿终生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与镇计生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经公示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市下发的终身一孩奖金1000元,镇一次性奖励200元。发生再生育(含抱养)等行为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奖励及享受的医疗保险金额。第三章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引流产手术的奖励及补助第六条符合法定条件已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顺产6个月内,剖腹产9个月内)主动到医疗机构落实好放环措施的,除按规定报销相应的手术费外奖励200元。-5-第七条符合法定条件已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顺产6个月内,剖腹产9个月内)主动到医疗机构落实好结扎措施的,除按规定报销相应的手术费外奖励300元。第八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避孕失败后主动到医院实施人流引产手术的,除按规定报销相应的手术费外,人流每例给予100元补助,引产每例给予200元补助。其他计划外怀孕对象,主动到医院实施人流引产手术的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助;经计生部门做工作后引流产的,不实行以上补助政策。第四章村级计生管理员的奖励及补助第九条对主动落实本村育龄妇女四项手术及做好随访工作的计生管理员,给予50元/例的误工补助。第十条镇政府每年组织人员对各村计生管理员进行百分制考评,以每分12元对计生管理员进行奖励(百分考核办法另定)。第十一条普杳率达到100%的村管理员给予奖励:(1)应查人数100人以下的村普查率达到100%的,奖励村管理员200元;应查人数100以上的村普查率达到100%的,按每人2元进行奖励。(2)对普查率达不到100%的村在年终管理员百分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第十二条对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以上的在职村级计生管理员,工作表现突出的,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发给荣誉证书,镇政府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第五章计划生育补助第十三条未成年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在与计生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并经公示后,在市级部门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镇政府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未成年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等级在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6-人评定标准》,在市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经鉴定)及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户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