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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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以下简称课题经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科研课题(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2题(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按课题(项目)统一核定,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后,与课题预算书中核准的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审评估要求课题(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3的基础上,根据课题(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项目)经费预算。各项支出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课题(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课题(项目)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预算。三、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项目)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项目)经费预算。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月1日起按规定预拨部分资金。4课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项目)年度实施的合理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课题(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课题(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项目)结余经费是指课题(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课题(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1.课题(项目)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2.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3.课题(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课题(项目)组和课题(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项目)承担单5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五、强化课题(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1.课题(项目)承担单位是课题(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课题(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课题(项目)的开放共享。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课题(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2.课题(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工作绩效水平。3.课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六、加强监督检查61.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课题(项目)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对课题(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审评估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和评审评估等活动的重要依据。3.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课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项目)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逐步建立课题(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案例进行公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涉及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承担单位资质、课题(项目)组织等方面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为准。对于2011年1月1日至通知发布期间批复课题(项目)总预算7的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课题(项目),在批复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分科目预算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针对本通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实施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实,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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